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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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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7-12 15:09:18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2827
核心提示:为深入落实《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时期流通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30号),进一步做好流通标准化工作,商务部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流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办流通函[2012]479号
发布日期 2012-06-11 生效日期 2012-06-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落实《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时期流通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30号),进一步做好流通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标准化工作的认识
 
  流通标准是规范和引导流通行业发展的技术规则、管理规则和行为规则,是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和保障,也是流通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取得了积极成效,标准化工作机制日益健全,标准制修订不断加快,标准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促进了流通业快速健康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标准化建设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比例偏低,一些流通行业标准涵盖面窄,基础类、通用类标准少,地方标准配套和工作组织体系不完善,标准化队伍亟待加强等,制约了流通技术进步及其效能的提升。
 
  各地区、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办法》内容和核心要义,切实履行好《办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从促进流通业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通标准化工作对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普及先进技术、规范交易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以标准化引领和带动行业发展,将标准化建设作为流通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切实抓紧抓好,以加快实现我国流通业规范化、集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目标。
 
  二、明确流通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2012-2013年流通标准化工作要遵循实施应用标准与健全标准体系并举的原则,以标准宣传贯彻、推广应用为统领,以《办法》实施为保障,全面提升流通标准化工作质量与水平。加大标准推广实施力度,提高现有标准执行率和应用水平。根据标准应用实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各行业标准体系。构建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协会为依托,企业为实施主体,措施配套、协调联动的标准化工作机制,确保“十二五”期间流通标准化建设任务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三、加强对流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
 
  商务部将加强流通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和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标准宣传贯彻绩效评价机制,制定流通标准宣传贯彻总体方案及各行业重点,研究完善支持流通标准化建设相关政策,会同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共同加强流通标准体系建设。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化工作总体要求,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加大流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应用,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监测和信息反馈,并结合实际加快完善流通业地方标准。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行业标准化工作中的组织指导作用,保质高效完成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宣传贯彻任务,引导流通企业把相关标准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四、大力推进流通标准应用
 
  为使相关标准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应有的规范和引导作用,2012-2013年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围绕流通领域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供应链管理、行业准入、流通设施、流通信息化建设等关键环节,大力推进流通标准的推广应用工作。商务部将制定各领域、各行业重点推广标准目录,明确宣传贯彻要求和量化考核目标。同时,选择部分大中城市在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开展标准化示范建设,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引导相关领域和行业提高标准应用水平。各地区、各协会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标准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明确各年度标准推广应用重点,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标准实施,引导广大企业积极投身流通标准化示范建设,全面提高企业标准应用及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商务部将对各地区、各行业标准推广应用工作进行绩效考评,适时开展执行情况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先进地区和行业结合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五、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及重点领域、基础环节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技术委员会要根据地区、行业特点及标准化建设实际,进一步加强标准体系研究和完善,以及重点领域、基础环节的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形成各行业标准健全完备,不同行业间标准紧密衔接,企业、地方标准与行业、国家标准协调配套的流通标准体系。要将各行业标准实际应用程度作为制修订标准、完善标准体系的重要依据,通过标准宣传贯彻及时发现现有标准体系的薄弱环节,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和轻重缓急,有针对性地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当前要着力加强商贸物流、农产品流通、金融仓储、商贸功能区、生产资料流通、餐饮、家政等商贸服务业、特行管理、电子商务等领域急需标准的制修订,抓紧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同时积极推荐相关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将推荐性标准上升为强制性标准。要做好相关标准项目的预研和项目储备,及时把行业急需的标准项目纳入制修订计划,切实提高标准立项的质量和水平。商务部将采取标准制修订与课题研究结合等形式,推动重点基础性、公益性标准项目的实施。
 
  六、积极开展标准宣传和培训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技术委员会要制定年度标准宣传计划,将标准宣传与促进流通发展的相关工作及支持政策有机结合,加大对重点行业标准的宣传力度,通过在网络和报纸开设专栏、利用电视媒体宣传、组织标准宣传贯彻会、举办“标准化宣传月”等多种方式,扩大流通标准的影响力和认知度,营造“学标准、用标准”的浓厚氛围。要大力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培训,针对各行业特点和实际分别制定培训计划,编发面向企业的学习培训教材,保证培训效果与质量,提升流通标准化工作队伍素质和各行业、广大企业的标准执行力。近期培训内容要与贯彻落实《办法》紧密结合,增强各方面依法推进流通标准化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将《办法》要求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全面提高流通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七、完善标准化工作保障条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流通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专门处(科)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标准化工作。研究出台流通标准化工作配套政策,安排、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当地标准化工作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的指导,密切与当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各方面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各地区、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协会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本地区、本行业流通标准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标准工作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尽快建立本地区、本行业流通标准专家库,为工作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制定完善包括标准制修订、宣传、应用等重点内容的工作绩效考评制度,确保流通标准化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请各单位于7月10日前将本单位2012-2013年流通标准化工作方案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及时上报。
 
  联系人: 董博 陈丽平
 
  电 话:010-85093791 85093760
 
  传 真:010-85093762
 
  邮 箱:dongbosg@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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