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质监认发〔2012〕93号)

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质监认发〔2012〕9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7-12 13:48:39  来源: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69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监督和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行为,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鲁质监认发〔2012〕93号
发布日期 2012-05-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监督和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行为,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做好食品检验机构的受理、现场评审、技术审查和许可发证,确保不具备食品检测技术能力的检验机构不得通过食品检验资质认定,把好食品检验法定资质的源头。
 
  二、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对各类食品检验机构的日常执法监管工作,对于未取得资质认定而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三、各食品检验机构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要求,保证每份检验报告数据和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接受食品检验的委托任务时,发现的一些问题和重大隐患,在做好自身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汇报,做到检测工作有理有节,防患于未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7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