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市范围内经营餐饮业者,必须确保其餐饮具在使用前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二、在我市经营餐饮业,应当具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因条件限制,不具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的,提倡使用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监测合格的消毒餐饮具。凡在我市开展餐饮具消毒业务,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并严格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规范,确保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洗涮公共餐饮具,必须使用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存贮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当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标识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四、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公共餐饮具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