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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的通告(益政通〔2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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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18 16:46:24  来源:益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99
核心提示: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益政通〔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8-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经营餐饮业者,必须确保其餐饮具在使用前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二、在我市经营餐饮业,应当具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因条件限制,不具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的,提倡使用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监测合格的消毒餐饮具。凡在我市开展餐饮具消毒业务,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并严格实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规范,确保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洗涮公共餐饮具,必须使用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存贮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当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标识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四、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公共餐饮具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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