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未完全达到餐饮服务许可标准但已具备一些基本条件,且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饮品店、职工食堂、农家乐等小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小餐饮服务临时许可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分类许可、引导提升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其通过改善经营条件,提升管理水平,尽快达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类许可条件要求。
第四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范及《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程序》对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许可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小餐饮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临时许可基本条件
第七条 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施设备,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三)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应在距经营场所25m以外的区域;
(四)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配备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处理废水、存放垃圾或废弃物的容器和设施;
(五)操作间与就餐场所有明显区分或隔断,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六)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排油烟机或换气扇);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且易于清洗消毒;
(七)灶台、水池及台案应使用白色瓷砖铺设或使用不锈钢材料;
(八)地面应硬化平整、不渗水,可采用防滑的材料铺设,且有一定坡度,无积水,下水道通畅。墙壁设有1.5m以上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材料涂覆或铝(塑)扣板装修吊顶。
第八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置1个固定餐用具清洗水池、 2个专用清洗水盆(桶),并分别按清洗、消毒、冲洗等功用标识清楚,不得混用;使用一次性餐用具或集中消毒餐用具的,可不设固定餐用具清洗水池,应设1个固定食品工用具清洗水池,并标识清楚;采用热力消毒的,至少设1个固定餐用具清洗水池和1个专用水盆(桶),并标识清楚,不得混用。
(二)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洁柜,其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三)无专用清洗消毒及保洁设施的,应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产企业提供的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自备餐饮具。
第九条 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应符合以下要求:
原料清洗池(设施)设置2个以上 ,可设置固定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专用的食品原料清洗容器,材质应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产品,并标识清楚。
第十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设置食品存放货柜(架),具有食品和非食品物品分开贮存的条件;
(二)至少设置1台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且能满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的需要。
第十一条 小型中餐制售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操作间,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面食制作、食品原辅材料贮存、清洁工具存放等场所分区应当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饮品店(固体饮料制配、现榨饮料制作等)应具有能够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饮料制配场所,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面积不得小于3㎡。
第十三条 小吃店(含早餐、面条、馄饨、包子及麻辣烫、烧烤等各类地方小吃)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操作间,单纯采用半成品加工的的麻辣烫、烧烤除外。
第十四条 小餐饮的从业人员应持有《益阳市餐饮服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小餐饮服务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三章 临时许可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临时许可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于届满前一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小餐饮服务的临时许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许可及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大通湖区辖区内的许可及管理。发放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下方居中位置打印“临时”,并加注括号。
第十八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及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等。
第二十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应使用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食用油,严禁使用“地沟油”加工制作食品。
(二)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三)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严禁在操作间内存放灭鼠药、杀虫剂、亚硝酸盐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杂物;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0㎝)存放食品及原料,并有明显标识;应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
(四)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五)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六)一次性餐具或集中式消毒餐具应从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购进。
(七) 不得制作经营凉菜、冷荤食品;
(八)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操作时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