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南省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湖南省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13 03:29:55  来源: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209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水上餐饮,确保水环境安全,根据湖南省《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进一步规范水上餐饮,确保水环境安全,根据湖南省《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可持续发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认真排查、坚决整治、巩固成果、杜绝反弹"的总体方针,进一步加大水上餐饮整治力度,建立水上餐饮监管长效机制,引导水上餐饮规范、守法经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二、整治目标
 
  重点整治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水体的水上餐饮场所,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和无证经营的水上餐饮,依法查处无污水、废油和垃圾收集设施,违法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水上餐饮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责任主体。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切实组织好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要建立水上餐饮档案,逐条登记造册。各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负责整治工作的牵头工作,对联合执法行动的操作细节、安全措施及处置预案要准备充分。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依法查处无证经营。 海事、公安等执法单位从执法器械、巡逻快艇等方面给予联合执法有力保障。监察部门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行政监察。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引导群众自觉参与、支持和配合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好水上餐饮业主思想工作,对确有实际困难的从业人员,提供困难补助、低保以及就业帮助。
 
  (四)统一标准,严格执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划定水上餐饮禁止经营区域,严格控制水上餐饮数量,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流域上下游市州要按方案要求统一执法尺度,防止水上餐饮打游击,污染转移。因执法不力导致水上餐饮整治不到位、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各市州需于每月5日前向省水上餐饮整治办公室上报整治工作进展表(见附件1)及上月工作简报。
 
  四、验收标准
 
  (一)各市州、县市区要实现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无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二)无证经营、未通过整治验收的水上餐饮依法取缔到位。
 
  (三)依法获准经营的水上餐饮符合以下要求:
 
  1、获得环保、工商、海事、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许可,证照齐全。
 
  2、用转岸处理方式治理餐饮船舶污水,采用外挂式浮箱收集船上厨房、厕所等生活污水和废油,集中送污水处理厂处理。自备船用油污水处理设施的须符合环保要求。水上餐饮设施产生的各类垃圾集中回收,统一送垃圾填埋场处置。污水、废油和垃圾收集、处置情况须建立明细台账。
 
  3、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得擅自转移。
 
  (四)有关部门的水上餐饮管理台账完善。
 
  (五)建立了长效监管机制。
 
  五、进度安排
 
  1、2011年11月20日前,各级政府建立专项整治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宣传,组织排查。
 
  2、2011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本辖区内水上餐饮排查和汇总,并将水上餐饮经营场所调查登记表(见附件2)上报省水上餐饮整治办公室。
 
  3、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责令无证经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止经营区从事经营的水上餐饮立即停业,限期自行驶离或拆除;对无污水、废油和垃圾收集设施,违法排污的水上餐饮下发停业整治通知。要每天安排专人巡查,对前去非法餐饮船上用餐的客人进行宣传劝离。
 
  4、2012年1月1日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对逾期仍未驶离或拆除的非法水上餐饮,依法没收其非法经营工具,强制拖离非法餐饮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2012年1月中旬,省水上餐饮整治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市州进行督查。
 
  5、2012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完成对整治合格水上餐饮的验收。
 
  6、2012年4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整治方案完成自查。
 
  7、2012年4月2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各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水上餐饮整治办公室。
 
  8、2012年4月21日起,省水上餐饮整治办公室根据申请,组织对各市州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附件下载:1、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表
 
2、水上餐饮经营场所调查登记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