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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新商秩序函〔20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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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09 16:03:18  来源:新疆商务厅  浏览次数:136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肉食品安全的监管,切实推进全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要求,结合商务厅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新疆商务厅
新疆商务厅
发布文号 新商秩序函〔2011〕29号
发布日期 2011-08-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   为切实推进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实施,自治区商务厅决定从2011年7月开始至2012年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肉食品安全的监管,切实推进全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要求,结合商务厅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畜禽屠宰环节加强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积极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以确保肉食品安全为目标,大力提高我区肉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畜禽屠宰加工,肉品销售流通等环节的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树立畜禽屠宰厂(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宰前尿样检测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各族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治时间

  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底。

  四、整治重点

  以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为主要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一)完善进厂台账制度,把好畜禽进厂关。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建立畜禽进厂台账制度。对进入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本文要求每天填写《畜禽进屠宰厂情况登记表》(附件1)。

  (二)完善检验制度,把好检验关。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建立肉品检验制度。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工作,督促定点屠宰厂(场)改善检验条件,督促畜禽屠宰企业按国家有关标准完善肉品检验室建设,补齐所需肉检设施和药品,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防止喂食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畜禽进入屠宰环节。严格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T 17996-1999)、《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18393-2001)、《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的要求做好检验工作,认真填写《畜禽屠宰检验情况登记表》(附件2)。

  (三)完善肉品出厂制度,把好出厂关。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建立肉品出厂制度。屠宰后的合格肉品及产品出厂前,必须填写《屠宰厂出厂的肉品及产品出厂登记表》(附件3),双方签字后,方可出厂。

  (四)监督畜禽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畜禽进厂留观待宰制度;严格执行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严禁不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和不按照规定检验畜禽产品;严禁为注水肉、病害肉、种公母猪肉、晚阉猪等不合格畜禽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未经检验合格和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畜禽产品出厂。做到畜禽来源和屠宰加工后肉品去向可查询、可追溯。

  (五)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坚持依法行政,重拳打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协作,会同畜牧、卫生、质监等部门加强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制度规范的落实情况,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产品的,要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罚;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畜禽及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不法分子;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举报投诉、信息通报、依法行政、应急处理五大机制建设,严防失职渎职。

  五、具体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7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召开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会议,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相关工作,明确任务,分解落实责任。

  2.制订办法阶段(2011年8月上旬)。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整治目标,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3.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8月中旬—2012年1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的整治方案,共同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积极主动的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等各项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集中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月2月)。根据自治区方案食品安全委员会检查验收方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预期目标,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将实施工作情况在2011年2月10日前上报商务厅市场秩序处(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这次整治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明确细化“瘦肉精”屠宰环节监管职责,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依托商务领域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和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要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屠宰环节抽检比例,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对肉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畜牧、卫生、质监等部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地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针对屠宰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畜禽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要规范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屠宰企业 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肉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商务厅举报电话为:0991-2859184

  七、督导检查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信委、公安、监察、畜牧、卫生、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督查组,按照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方案对各地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对整治工作不力和责任不落实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因工作不力,发生严重“瘦肉精”中毒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商务厅将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各县(市)的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和《“瘦肉精”专项整治情况表》于2012年2月10日前上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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