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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坂城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达政办〔20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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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09 03:45:50  来源: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9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瘦弱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11〕29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确保我区肉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达坂城区人民政府
达坂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达政办〔2011〕73号
发布日期 2011-07-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柴窝堡管委会,达坂城镇、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办、局:   《达坂城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瘦弱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11〕29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确保我区肉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大力整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行为,全面提高我区肉品质量水平,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各族群众使用安全肉品。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和经营、养殖和屠宰、肉品加工和流通以及餐饮等环节的秩序,力争在全区范围内基本杜绝生猪、肉牛、肉羊在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现象,确保各族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展开“瘦肉精”源头整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落实处方药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食品药品监管、农牧部门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

  农牧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切实摸清底数,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养殖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剿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理;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

  农牧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户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牲畜,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户收购宰杀“瘦肉精”牲畜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政治

  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行为。

  四、整治时间

  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底。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8月上旬)

  在全区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监管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整治目标,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8月中旬-2011年12月)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月-2012年2月)。

  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将对我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相关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迎接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坚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各环节监管职责,抓紧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

  各监管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等重点环节,尤其要加强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要追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加强“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针对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牲畜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媒体宣传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加大普及肉品消费常识,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牲畜收购贩运人、屠宰户、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及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及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沟通报送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展开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方案要求在每月28日将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阶段进展情况上报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局),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和汇总情况于2012年2月20日前报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瘦肉精品种目录

  附件2:瘦肉精专项整治情况表

  附件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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