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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赣食安办字〔20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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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23 14:40:49  来源:江西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325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鲜肉及肉制品安全监管,切实提高全省肉类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和省政府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安办
江西省食安办
发布文号 赣食安办字〔2011〕43号
发布日期 2011-11-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鲜肉及肉制品安全监管,切实提高全省肉类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和省政府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省食安办制定了《江西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西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鲜肉及肉制品安全监管,切实提高全省肉类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和省政府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3号),通过深入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集中解决影响肉类安全的突出问题,稳步规范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流通、加工、进出口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含“瘦肉精”畜禽及其肉品行为,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和措施,促进鲜肉和肉制品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二、突出治理重点,明确职责分工

  (一)畜禽养殖环节。由省农业厅牵头,重点治理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生素、喂食泔水、出售病死畜禽等行为。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以及安全养殖技能培训,建立活畜出栏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

  (二)畜禽屠宰环节。由省商务厅牵头,强化生猪屠宰企业许可管理,严格屠宰企业准入标准。重点治理私屠滥宰,以及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生猪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先行投产运营以及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按标准要求审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的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人员管理等制度。由省商务厅牵头进一步规范牛、羊、禽类等其他动物屠宰治理工作,制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肉制品加工环节。由省质监局牵头,严格肉制品生产许可,监督肉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鲜肉。重点治理从非定点屠宰企业购进鲜肉、使用不合格原料肉品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四)肉制品流通环节。由省工商局牵头,监督鲜肉、肉制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重点治理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

  (五)餐饮服务环节。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监督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采购肉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其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六)肉制品进出口环节。由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对与出口肉类产品相关的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加强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单位的不良记录制度。重点治理备案养殖场、备案屠宰加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原料,不按规定对原料、产品进行检测,以及使用违禁药物、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备案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等行为。

  (七)“瘦肉精”监管工作。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深入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结合生猪疫病检测,在定点屠宰厂(场)对宰后猪肉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具体抽检比例由省农业厅制定)。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企业使用的肉制品原料进行监督抽检,查处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制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环节的肉制品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查处经营含“瘦肉精”肉制品的行为。餐饮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采购的肉制品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查处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制品的行为。各监管部门对检测发现的“瘦肉精”阳性肉制品作出行政控制,并送有资质的机构复检,对确定含有“瘦肉精”的,立即追踪溯源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加大整治力度,严查违法行为

  (一)集中开展隐患排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联合执法以及地区之间交叉检查等形式,深入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要加强对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实施拉网式排查,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进行突击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深挖严查私屠滥宰、非法加工“黑窝点”和制售违禁药物等行为,确保隐患排查到位,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进行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严格实行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和复产验收,严肃查处不如实、准确记录生产经营过程行为和生产经营含“瘦肉精”生猪及肉品等行为。

  (二)加大案件惩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后,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进行查处,并加强信息通报。各地要抓紧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采取部门协作执法方式,及时查清案件线索,查清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链条。对私屠滥宰、“黑窝点”等一律依法取缔、没收设备和非法所得。对购销、屠宰病死畜禽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对“黑窝点”、违法人员易逃窜和销毁证据、销售金额或货值达到涉刑条件、购进或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提前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深入侦办。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法院的审理工作,及时依法出具鉴定检测意见,确保坚决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落实生产经营者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报告义务,生产经营者发现购进原料、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对媒体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四、完善制度措施,切实强化日常监管

  (一)强化动物检疫。严格依法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在确保检疫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检疫效率。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行为,严格到场、到户及到指定地点对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牲畜耳标佩戴情况和动物健康状况,严禁应免疫而未免疫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实施检疫监管,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行为。

  (二)强化监督抽检。各设区市、县(市、区)要认真制定本地年度食品安全统一抽检计划,将畜禽、鲜肉、肉制品作为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确定抽检种类和比例,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市本级监督抽检比例,每个县(市、区)对出栏牲畜“瘦肉精”抽样快速检测比例不少3%,每年度对鲜肉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样快速检测不少于300批次。各设区市、县(区)政府要切实解决抽样检验经费,并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日常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风险监测。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省级201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养殖、加工、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环节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的风险监测。加强畜禽产品风险评估实验室和定位监测点的规划建设,合理布局肉制品风险监测点,强化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从2012年起,各设区市要根据省级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将鲜肉和肉制品作为监测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实行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完善法规标准。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加强生猪和牛、羊、禽类屠宰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对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屠宰场点的管理办法。研究推广快速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检测的效率和可靠性。

  (二)建立健全追溯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做好耳标佩戴和信息采集传输工作,加强追溯体系建设档案管理和研发应用。建立各环节索证索票机制,进一步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票证的可追溯性,积极推进各环节记录、查询信息的电子化,逐步实现鲜肉和肉制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通查通识。加强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健全肉类安全保障网络,加强与生猪屠宰和养殖环节追溯信息的衔接。

  (三)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强化畜禽养殖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继续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重点在省内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逐步实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加快提升畜禽养殖产业整体素质。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四)完善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在生猪屠宰加工环节,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牛、羊、禽类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建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不合格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对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合理添置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激励机制和处罚办法,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切实做好动物源头监管,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五)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完成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加大行业整顿力度,严格依法把好定点准入关。各地区要完善生猪屠宰规划,优化行业布局,严格市场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行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推动屠宰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稳步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和元旦、春节肉品市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层层落实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要及时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逐级开展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出现的职责不清问题,要及时明确负责部门,堵塞监管漏洞。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形成监管合力。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工作进度。本次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截止到2011年12月30日,第二阶段截止到2012年3月底。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整治工作计划,逐步建立健全相关生猪和肉品监管工作制度。在第一阶段,各县(市、区)对屠宰和鲜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率不少于50%,完成100批次鲜肉“瘦肉精”抽样快检任务,对阳性的及时控制并送有资质的机构复检,对确认含“瘦肉精”的依法查处;在第二阶段结束前,对屠宰和鲜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率应达100%,完成200批次鲜肉“瘦肉精”抽样快检任务,建立完善肉品“瘦肉精”检验制度,动物标识、疫病和肉品流通追溯制度,鲜肉和肉制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索证索票和通查通识制度等。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发挥舆论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普及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形成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及时公布典型案件,深入开展案件警示教育,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大力普及肉品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能力。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各部门在整顿治理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收集,注重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请各设区市食安办和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于12月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整治工作计划报送省食安办,分别于2012年元月5日前和4月10日前将阶段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报送省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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