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前一阶段食品安全整顿成果,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74号)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依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依法从重查处相关违法案件。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添加剂知识宣传培训,督促食品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引导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使用登记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不良信息记录制度、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有力遏制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牵头部门:食安办。
配合部门: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工信、公安部门。
(二)食用农产品环节。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药的“黑窝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以生猪为重点,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以奶站为重点,开展生鲜乳三聚氰胺专项监督监测,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资违法行为,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和苗种繁育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强化食用农产品中非法添加物的监督抽查。
责任部门:农业部门。
配合部门:粮食、工商、工信部门。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以及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责任部门:质监部门。
配合部门: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工信部门。
(四)食品进出口环节。加强进出境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责任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配合部门:农业、质监、工商、商务、海关、工信部门。
(五)食品流通环节。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经销过期、有毒有害、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
责任部门:工商部门。
配合部门: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工信部门。
(六)餐饮服务环节。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等问题。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结合今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赣鄱行”主题活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以学校、建筑工地、幼儿园食堂以及旅游景点为重点,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卫生、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商务部门。
二、突出抓好重点品种综合治理
(一)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8〕122号)要求,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严把资格准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且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措施。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日常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对乳制品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责任部门:农业、质监、工商、工信、发展改革部门。
(二)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133号)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行为。各设区市要确定餐饮单位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单位,建立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集中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杜绝“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
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环保部门。
(三)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深入贯彻《江西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赣府厅发〔2010〕52号),严格屠宰行业准入,淘汰一批落后小型屠宰企业。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出台全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探索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监管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研究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抓好“放心肉”体系建设,开展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完善“放心肉”服务体系技术系统,建立省级屠宰监管技术平台,规范生猪屠宰企业监控终端系统运行管理。
责任部门: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部门。
(四)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和包装标签专项整治,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监管规定,重点抓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认证等工作。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推进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加强酒类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检查力度,以散装酒、白酒、葡萄酒为重点对象,以城乡结合部、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为重点区域,以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行为为重点内容,全面清理不符合生产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责任部门: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一)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指导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做好限期复查。
责任部门: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商务、粮食、食品药品监管、工信部门。
(二)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责任部门:工信、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部门。
(三)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在全省乳制品生产企业中开展诚信试点工作,在省内4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面建立和实施诚信管理体系,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建立企业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开展诚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在行业内开展自律活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责任部门:工信、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部门。
四、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加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建设。2011年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快制(修)订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制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规范公布抽检结果,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依法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并实施全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各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省食安办要做好打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抓紧出台我省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完善责任调查处理机制。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参照国家预案,修订《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通报、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五、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信息管理
(一)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和载体,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教育,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强化食品生产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专家、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查处和奖励制度,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曝光典型案件,揭露不法分子危害群众健康的恶劣行径。
(三)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管理,重点做好食品安全舆情、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监测与报送,落实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依法处理恶意捏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建立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做好我省年度食品安全状况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