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4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市餐饮服务环节深入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监管部门责任,杜绝问题鲜肉及肉制品流入我市餐饮服务环节,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月)。各县区局、市局有关处室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针对餐饮服务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整顿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2月至10月)。各县区局、市局有关处室要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强化源头治理整顿,严查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使用问题鲜肉及肉制品的违法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市局将对各地整顿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1月)。各县区局对本辖区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自查,市局组织检查验收,及时向省局上报整顿工作报表及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迅速采取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中明确将鲜肉和肉制品纳入综合治理的重点品种,要求严禁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各县区局、市局有关处室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总体工作部署,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组织领导,迅速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市场秩序。
(二)强化采购管理,严防非法流入。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督促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进货查验。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鲜肉和肉制品,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的,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同时,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餐饮服务单位长期定点采购的,应与供货方签订包括保障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和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和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要及时动员部署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自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片包干,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鲜肉和肉制品使用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加大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力度,进行拉网式排查。要按照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及“瘦肉精”、亚硝酸盐、着色剂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鲜肉和肉制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执行不规范的,要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对屡禁不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强化宣传教育,重视举报处理。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伪劣鲜肉和肉制品危害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要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涉及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的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
(五)强化部门沟通,严格信息报送。要与农业、卫生、质监、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其他部门通报的信息线索,要立即组织查处。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信息以及未及时移送相关线索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局应于2012年1月6日前向市局上报具体的整治计划,每月24日(遇休息、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前通过传真形式上报加盖公章的整顿工作报表(见附件),2012年11月10日前报送整顿工作总结。市局联系人:吴坚,电话/传真:84355821,电子邮箱:sqyjw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