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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邢食药监食〔20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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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23 13:56:17  来源: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03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国家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80号)及省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食〔2011〕35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邢台市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邢食药监食〔2011〕56号
发布日期 2011-12-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国家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80号)及省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食〔2011〕35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邢台市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邢台市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

  2.   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报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邢台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国家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80号)及省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食〔2011〕35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开展整顿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产品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诚信经营意识,严格落实肉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时间安排

  本次整顿治理工作从2011年12月起至2012年11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2月)

  各县(市、区)食药监局、市局直属单位要按照整顿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责任,明确分工要求,做好部署工作。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2年1月-2012年10月底)

  各级各部门要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对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督突出问题整改到位,严厉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探索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三)总结阶段(2012年11月)

  要对整顿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顿重点。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迅速开展整顿治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整顿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层层分解任务,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确保整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和验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鲜肉及肉制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部署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单位,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要按照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要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开展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知识宣传,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

  (五)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及时报送。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对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信息的,以及未及时移送相关线索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每月20日前报送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报表(见附件2)至市局食品科。

  联系人:王广娟    联系电话:3166866

  邮  箱:xtsfd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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