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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函〔201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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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20 04:39:38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781
核心提示:为加强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有效应对粮食市场突发事件,保障粮食供应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0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1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0〕337号
发布日期 2010-12-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为加强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有效应对粮食市场突发事件,保障粮食供应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0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1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承(代)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细则所称的储备成品粮(含委托代储,下同),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并纳入市级储备粮总规模内的成品粮储备。储备成品粮的主要品种为晚粳米等。

  二、管理职责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成品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成品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储备成品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差价实施补贴;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足额提供储备成品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督。

  (二)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按计划组织实施市级储备成品粮的储备和委托代储管理业务,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粮食加工经营能力的企业实施委托代储和轮换。

  三、调用要求

  (一)市级储备成品粮调用权归市政府,市政府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市级储备粮调用程序作出应急调用决定时,承(代)储企业应当执行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政府指定的价格组织应急供应。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储备成品粮。

  (二)应急需要时,储存于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成品粮立即用于市场供应;代储于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的成品粮,由市粮食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批准的收购价格,指定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收购,并组织安排到就近的应急供应点供应。

  (三)承(代)储企业应当落实应急调用储备成品粮所需的运输车辆、人力、物力,成品粮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国粮储〔1997〕255号)。

  四、计划和轮换管理

  (一)储备成品粮计划由省、市政府下达。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根据粮食质量、保质期和市场供应等情况提出轮换方案,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先进后出、边进边出”的原则组织实施。代储企业按照“常轮常新”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的原则自行轮换,轮换期间代储企业的成品粮总库存不得低于委托代储数量。

  (二)为保证储备成品粮的卫生安全,储备成品粮(不包括委托企业代储)应根据粮食品质和保质期要求,每年轮换2-3次。

  五、代储管理

  (一)储备成品粮实施委托代储的,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在杭州市范围内择优选取代储企业,与代储企业签订《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明确代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来源、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期限、动用条件、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按期支付代储费用。

  (二)《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应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备案。

  (三)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加工企业应有独立的成品粮仓库且仓容量达到500吨以上,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粮食经营大户在市场内应有固定的仓位或租有独立的成品粮仓库,仓容量达到300吨以上,年经营量在5万吨以上;

  2.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5.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6.取得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

  (四)代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检查,如检查发现储备成品粮代储数量不足的,应及时补足,并扣除当月的代储费用;如累计发现有3次类似情况的,取消该代储企业的储备资格。

  六、仓储管理

  (一)用于储存储备成品粮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基本储粮功能要求,且卫生、整洁、无污染。承(代)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防火防盗、防汛防台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对储备成品粮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二)承(代)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储备成品粮的储存安全。

  (三)承(代)储企业应当对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应当按规定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并于每月底按规定上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

  储备成品粮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统计,由承(代)储企业按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折率折算为储备原粮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四)承(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成品粮储藏有关要求,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及时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七、质量管理

  (一)储备成品粮的质量等级应为大米三级及以上,并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

  (二)储备成品粮一般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三)承(代)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品粮质量、卫生标准,制定储备成品粮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四)承(代)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储备成品粮的质量和卫生抽检,确保储备成品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五)承(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成品粮,不得作为储备成品粮。严格执行成品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八、监督检查与处罚

  (一)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储备粮成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储备成品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储备成品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4.调阅储备成品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承(代)储企业储备成品粮库存进行检查,每月检查1次以上,并不定期随机抽查1—2次,确保储备成品粮库存落实到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书面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承(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对承(代)储企业存在的不适合储存地方储备成品粮情况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粮食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五)承(代)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六)承(代)储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照浙政办发〔2010〕107号的规定给予处罚。

  九、其他

  (一)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浙政办发〔2010〕107号和杭政办〔2009〕1号的规定执行。

  (二)原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粮〔200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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