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附后)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6年214号公告、2007年第70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一)(1).tiff、 (二)(0).tiff、 (三).tiff、(四)(0).tif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