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盐业行政管理,促进全市盐业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维护盐业生产运销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盐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盐业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泰安市盐务局为市一轻工业公司管理单位,负责全市盐政管理工作。
泰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盐政管理工作,由市盐务局直接实施;肥城市盐务局和郊区盐务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盐政管理工作;东平、宁阳、新泰的盐政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供销社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盐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宣传贯彻盐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编制盐业的生产、销售计划,监督盐业生产、销售企业执行国家盐生产、销售计划情况;
3、制止和查处盐业的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依照国家规定受理盐业的行政复议案件;
5、负责本级政府和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盐业运销计划的编制与管理。为实现全市食用盐的专营和非定点工业用盐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全市盐的分配、调拨计划,由市盐务局负责编制,报市计委审核后下达。属于供销社经营的食盐、农牧业用盐和非定点用盐计划,由市供销社编制,并经市盐务局审定纳入全市运销计划后,再按系统上报省供销社。市供销社在编制销售计划时,既要保障我市自产盐的对外调拨,又要注意对碘缺乏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不得让未经加碘或加碘不合格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运销计划下达后,由市计委会同市盐务局、市供销社、市卫生局监督组织实施。
三、严格按划分销区批发经营各类盐。为保障运销计划的落实,对全市各盐业公司的销区按下列规定划分:泰山区范围内的食盐、农牧业用盐、非定点工业用盐,由市果品盐业公司负责批发经营;肥城、郊区盐务局所属盐业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其自产的精制盐实行近场放销;其它县市,由其供销部门的盐业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批发经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期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市盐务局(盐业公司)不再批发经营盐。对于擅自超越上述销售区域批销售盐的行为,由市盐务局按无计划盐论处。
四、市盐务局的业务经费,将对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从全市盐的生产、销售企业中提取管理费来解决。提取的办法和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一轻工业公司、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强化盐业管理工作,对于实现食盐专营和非定点工业用盐计划管理,保障全市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