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于9月5日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工作部署。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是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八大任务之一,为了确保全市人民食肉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
1、工作目标是: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2、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和集中整治,强化生猪检疫制度、根除私屠滥宰现象、杜绝非法肉品交易,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多管齐下,切实解决好猪肉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专项整治,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全面提升猪肉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
二、各部门的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肉品安全的组织协调,全面做好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的监督工作,加强肉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肉品安全事故,强化对重大肉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督办。
1、农牧业部门。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农牧业部门负责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2、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确保合格的肉品上市流通。同时,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肉品流通市场秩序。
3、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商场和超市,必须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货并签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出”等制度,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严禁其他渠道猪肉进入市场,把好猪肉进货质量关,保证猪肉质量;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立即退市,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肉品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索证索票、市场开办者责任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监管。积极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
5、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宾馆、饭店和集体食堂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6、部门联合执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根据长期整治工作目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取缔,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制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不合格猪肉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
三、市生猪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军朴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贺文格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邢庚海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速飞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连喜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国峰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郭有贵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场运行科,办公室主任由邢庚海兼任,联系电话:8248290。
四、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第一步:9月20日—9月30日动员阶段
1、各地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步:10月10日—10月30日
1、各旗县市区进行自查;
2、各旗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与当地政府签订责任书;
3、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步:11月1日—11月31日
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检查或抽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第四步: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