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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加强供水水质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实施方案(乌政办[2008]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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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5 03:38:25  来源:乌鲁木齐市政府  浏览次数:201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饮用水新标准,保证我市供水安全及饮用水水质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市民饮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8]200号
发布日期 2008-07-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加强供水水质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饮用水新标准,保证我市供水安全及饮用水水质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市民饮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加大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管力度,加强行政监管和督查,完善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二、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监管范围。
 
  城市供水水源地、承担公共供水企业(单位)、二次供水设施、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农村人畜引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
 
  1.城市供水水源地:地表水有乌拉泊水库、头屯河水库、幸福三号水库;地下水有乌鲁木齐水务集团一水厂(三甬碑、燕尔窝水源地)、柴窝堡水源地(六水厂、七水厂),八一闸、甘河子、西山、水磨河、米泉自来水水源地,铁路、八钢、石化、新化等水源地,分布于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用做生活用水的自备水源井等。
 
  2.承担公共供水企业(单位):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城建股份供水公司、水磨河管理处、米东区自来水公司、达坂城区水厂、八钢供水公司、石化供水公司、铁路供水公司等。
 
  3.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设施。
 
  4.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全市所有使用自备井水为生活用水的单位(市区和城郊)。
 
  5.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乌鲁木齐县及各区所属乡(镇)、村的集中式供水点,包括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的供水工程,以国家补助资金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以国家补助资金、乡镇财政、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股份合作制集中供水工程,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源水、制水、供水、用水全过程水质监管,确保水质安全,满足社会经济持续全面发展对水的需求。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水质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各区(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乌鲁木齐市水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加强对水质监管的领导。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08年8月底完成对各供水企业制水工艺、供水设施条件、供水管网输配系统、企业内检机构等进行摸底调查,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二)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供水水质监管的通知》;对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
 
  (三)完善机构。一是按照国家城乡及住房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成立乌鲁木齐市水质检测监管中心,隶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保证有效实施水质监管。二是有内检机构的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委、国家城乡及住房建设部和卫生部要求完善检测体系。
 
  五、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家卫生部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规定,职责分工如下: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市水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2.市卫生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城市供水全过程及对从事饮用水生产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供水卫生相关报告。
 
  3.市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检查、监测,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社会公布水源水质状况。
 
  4.区(县)及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水质供水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处置本辖区内供水水质安全公共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安全监管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对城市饮用水供水水质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技术部门职责。
 
  监测机构根据水务部门要求,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对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跟踪监测,并将检验结果及时上报。
 
  (三)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单位)职责。
 
  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不断完善自检机构;严格对水厂进出水口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检查,及时掌握供水水质状况,保障水质安全;定期向水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建立水质检测监管中心。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省会城市应设立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网中心站,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指导。加大财政投入,将水质检测、监管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的机制与制度。
 
  1.建立供水水质报告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乌鲁木齐市供水水质报告制度》,对水厂上报数据内容、报送时间及方式,水质检测的范围、内容、方式、执行标准及水质公布做出具体规定,实行出厂水质和管网水质公示制度。各供水企业定期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质检测数据。相关部门通过媒体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2.完善水质督察制度。由市水务局、水务监察支队及检测机构定期监测水质状况,以督促提高供水质量,确保用水安全。水质督察主要是检查供水企业执行与水质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水质公告。水质督察的范围是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单位二次供水的进水和出水,自建设施供水。
 
  3.完善公众参与水质管理的途径和机制。逐步设立水质管理监督的工作平台,通过专线电话、新闻媒体、互联网、信件等多种形式扩大信息公开的渠道,建立水质公报、服务投诉等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4.督促供水企业完善水质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以提高水质为核心,建立健全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完善检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大化验、检测人员的培训,确保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化验、检测水质,提高化验、检测质量。
 
  5.完善依法分工协作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水质监测手段,建立相应的水质监督监测制度,坚持定期公示。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加强供水设施的改造,提高水处理工艺和技术水平。
 
  供水企业根据水源水质状况,掌握现有水处理工艺和设施水平,对达不到国家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尽快对现有工艺和设施进行改造。加大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力度,不断扩大城市公共供水范围。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宣传效果,确保水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水质监管工作,加大对保护水环境的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关心水资源、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区(县)、 各相关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单位的宣传栏、橱窗、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质监管对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地区: 新疆 
 标签: 水质 饮用水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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