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本市实行畜、禽、水、奶产品(以下简称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以下简称市场准入)。为做好市场准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提高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为核心,以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为重点,从畜产品养殖、屠宰加工和市场流通三个环节入手,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全市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的畜产品。
二、基本目标
从畜产品养殖、畜禽屠宰、市场销售到餐桌全过程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无公害化,逐步在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建设,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立健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责任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质量保障措施和切实可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后,进入乌鲁木齐市区销售的畜禽产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经质量检疫检验合格、证章齐全、达到食用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实施步骤
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先易后难,有所侧重,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从养殖场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体系,加强从养殖、屠宰、市场销售到餐桌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分步骤进行,逐步实现畜产品全面市场准入。
(一)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登记备案公示制度。
全市从事畜产品生产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建立畜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三星级以上酒店、大型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等畜产品零售业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畜产品购进台帐。台帐应详细记载购销渠道、品名、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品质检测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台帐要与检疫检测合格证明及畜产品实物相符,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各畜产品生产经营点,必须在畜产品销售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对每天上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公示,标明摊位号、畜产品品名(品牌)、数量、日期和来源等内容,并张贴畜产品检测报告单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随时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和群众监督,将每周的检测结果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备案。
(二)设立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
选择5个规模大、覆盖面广、代表性强且积极性高的企业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东戈壁富泰肉制品有限公司东戈壁生猪屠宰场、米东区新皖生猪屠宰场、泰昆集团公司家禽屠宰厂、华凌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定点牛羊肉批发市场设立为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进一步充实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三级网络体系。设立的各畜产品检测点必须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畜产品中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等兽药、饲料的残留进行常规检测,要求每个检测点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检测室,由专人具体负责兽药残留检测工作。兽药残毒检测设备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型号后,各检测点通过政府集中采购自行配制。日常检测可选用测试卡、试纸条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中心系统培训合格,检测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必须为该检测点主管产品质量安全的负责人。检测试剂的运用可按照现行蔬菜类农产品检测试剂管理办法,即第一套检测试剂由各检测点自行购买,若检测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数量,中心以奖励的方式发放一套试剂。兽药残毒日常检测方式为:检测设备一周必须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抽样定性检测。日常检测采用测试卡、试纸条等进行快速检测。检测报告单须及时上报中心进行备案,并向各供应商如实提供。
(三)逐步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
在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正常开展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逐步在全市各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按照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养殖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畜产品养殖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并使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按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加强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实现产地准出制度。
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严禁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加强“瘦肉精”和磺胺类药物的专项治理。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的规定,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管,严格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加快无公害基地认定步伐,积极培育发展畜产品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养殖,净化环境,搞好疫病防治,规范用药用料,做好生产和销售记录。鼓励养殖场(户)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养殖企业采用“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的经营方式,扩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规模。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设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对饲养规模较小、暂不具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条件的散养户,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或通过养殖协会、中介组织、养殖户自愿联合等形式,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养殖,兴办养殖小区,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模式和质量联保、互助合作的方式,扩大养殖规模,取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对于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饲养并达到无公害产地标准,但因规模达不到认定标准而不能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鼓励由定点屠宰企业与养殖场(户)签订无公害畜产品产销合同,实行产销联建。通过产销联建饲养的畜产品检疫合格的,由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
(三)加强定点屠宰场(厂)质量安全监测和管理。
定点屠宰场(厂)建设和管理是实行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定点屠宰场(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规程,严格管理。在屠宰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所屠宰的畜禽,要有产地检疫证(或出县境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和免疫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定点屠宰场(厂)应当详细记录畜禽产品来源、收购、检疫、肉品品质检验、销售等生产购销情况,接受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专人负责质量工作,配备检测设备,对畜产品中“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等残留进行常规自检,对本场(厂)屠宰销售的畜产品质量负责,每月将检测结果报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畜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场(厂)。
(四)严格开展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工作。
畜产品产地的动物检疫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加强对产地畜禽及畜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要派人驻场(厂)对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的畜产品实施屠宰检疫。待宰的畜禽入场(厂)前,检疫人员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和免疫耳标。经现场检查和检疫合格的方可入场,进入待宰间。在待宰间,定点屠宰场(厂)除常规检验项目外,还应当按每批次3%的比例抽取畜产品进行“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检验。每批次达到30头(只)的,至少抽一头(只)畜禽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可以屠宰;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缓宰。对于检验不合格缓宰的畜禽,应当进行复检和来源调查,复检合格的,准予屠宰;复检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疫要与屠宰同步实施,屠宰检疫率达到100%。畜禽及水产品养殖、大型加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提高企业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自觉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抽样监测和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五)严格畜产品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的标准和检测项目,对进入我市的畜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开展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批发市场、超市、酒店等流通领域销售畜产品中“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等违禁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残留情况进行例行监测。加强对全市早夜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易到难,选定几家在全市有影响的早夜市定期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畜产品的经营者对其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经营者的畜产品中相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经营者依法严肃处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产品经营市场对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实行退出机制,即对同一产地的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不得在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实行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的要求,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相关档案材料要保存2年,随时备查。实行市场准入后,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必须是经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经检验、检疫和检测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及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畜产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业、卫生、质检、工商、商务、药品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大对市场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畜产品销售者应依法建立规范的购销台帐,详细记载畜产品收购渠道、数量、时间和销售对象,台帐要和检疫证及畜产品实物相符,进货和销售台帐保存2年,自觉接受农业、卫生、工商、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畜产品品牌和来源,并张贴《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接受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宾馆、酒(饭)店和单位食堂必须使用经过检验、检疫和检测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并索要检疫合格证和购买凭证,建立严格的畜产品购入登记制度,记载畜产品收购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肉证、物证相符。外地进入乌鲁木齐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必须是在当地定点屠宰场所屠宰,经检疫、检验合格、证章齐全、达到食用安全标准的产品。外地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入乌鲁木齐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畜产品,须接受乌鲁木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质量抽检和监督管理。
五、职责分工
实行市场准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畜产品检测体系及监管机制建设投入必要的资金,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农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明确各监督管理单位的一把手、各生产基地的主要负责人、各屠宰加工和经营企业(包括定点屠宰场(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是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实行严格监管机制。在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口把关,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工作方案。负责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防疫检疫;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病害肉及“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等残留超标的不合格畜产品,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商贸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工作,依照我市有关规定,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场(厂)对猪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场(厂)的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私屠滥宰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畜产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进入市场的畜产品质量,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按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畜产品生产环节的主管部门,要把在生产环节查处的情况及进入流通环节的情况及时抄告卫生、工商等相关执法部门。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也应及时将流通环节发现的畜产品的相关违法情况及时抄告农业主管部门。卫生、工商、商务等流通环节的执法部门,对查处退市没收下架的违法畜产品,要交农业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