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有效期届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鲁市监质监规字〔2022〕2号),有效期至2025年4月23日,即将届满。为确保异议处理工作延续性,需进行修订。
(二)工作实际需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是监督抽查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彰显监督抽查工作公正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随着生产、流通和线上、线下融合加速,异议诉求更加多元复杂,需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提高异议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二、修订过程
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鲁市监法字〔2024〕76号)要求,通过实施评估论证、起草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提交审查审核等程序,组织开展修订工作。2025年4月2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修订内容
鉴于所依据的上位法未作调整,本次修订没有对原体例结构进行大幅改动。主要修订变化如下:
(一)规范异议申请流程。针对不同类型的异议,明确了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了材料补正流程;为加快异议处理进度,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销售者与标称生产者及时沟通,确定是否提出异议。
(二)明确异议处理结论。充分考虑特殊情形,对处理结论进行细化。如在样品真实性异议方面,参照总局做法,增加“经综合研判无法确定的,抽查结果公开标称生产者信息,标注为涉嫌假冒”等规定。
(三)强化与监管的衔接。为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异议处理工作中,发现未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第75、76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规范表述。优化条款逻辑关系,对同类条款进行整合,精简冗余表述。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统一法律用语。
四、施行说明
为了保证工作延续性,该规范性文件自2025年4月24日起实施,不再设有效期限。原《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鲁市监质监规字〔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