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经贸局、监察局、信息产业局、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
根据国务院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源头环节:农业部门负责实施
(1)根据农业部有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规范要求,督促全省各饲料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对饲料中添加非饲料添加剂和不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对我省各饲料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添加和使用非饲料添加剂和不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底数。在食品源头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我省食品源头环节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3)按照农业部门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饲料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饲料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生产环节:质监部门负责实施
(1)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的要求,督促全省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对我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食品企业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我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底数。在食品生产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3)按照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负责实施
(1)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督促全省食品添加剂销售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和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的销售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对我省食品添加剂销售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统计。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3)按照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餐饮环节: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1)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的要求,督促各餐饮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对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餐饮经营单位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3)按照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实施
(1)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的要求,督促全省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2)对我省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
(3)按照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1)做好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2)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网站上开设“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专栏。
(3)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4)收集、汇总、通报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及有关部门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5)定期制作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向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通报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成效。
(6)汇总第一阶段工作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7)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二)清理整顿阶段主要任务及措施(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以儆效尤。
2.具体措施
源头环节:农业部门负责实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饲料源头环节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饲料源头环节中违法添加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
(2)规范饲料源头环节中添加剂的使用。清理未列入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物品种。
生产环节:质监部门负责实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
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负责实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经营销售违法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2)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剂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建立规范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台帐。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餐饮环节: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发现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规范食品添加剂在餐饮环节中的使用。清理餐饮业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
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实施
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1)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察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2)成立由有关食品安全方面专家参加的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咨询,对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4)收集、汇总各部门清理的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的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5)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儆效尤。
(6)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向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通报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
(7)汇总第二阶段工作情况,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源头环节:农业部门负责实施
(1)建立针对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和不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的有效监督措施和管理制度,建立饲料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建立饲料生产企业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违法添加和滥用饲料添加剂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加强饲料生产经营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对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
(4)加强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及专业知识教育、建立监管措施长效机制。
生产环节:质监部门负责实施
(1)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和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者的守法意识。
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负责实施
(1)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销售经营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管理,督促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对添加剂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守法意识。
餐饮环节: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1)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和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加强餐饮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对餐饮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餐饮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实施
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1)制定专项整治验收方案,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验收。
(2)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完成《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州、地)政府成立与之对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的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咨询,对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08年12月3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于专项整治工作启动至整治行动结束,每15天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专项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报送时间为:每月7日、22日)。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2.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总结,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和2009年3月15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在2009年4月20日之前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3.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将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安排督查和验收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2月上旬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上旬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卫生厅 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公安厅 省农业厅 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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