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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眉府办发〔2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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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23 10:54:18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43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发布单位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眉府办发〔2011〕13号
发布日期 2011-04-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做到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4月21日—5月1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小组,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积极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有计划地组织编发相关新闻稿件,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组织力量深入城乡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广泛宣传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水务、农业、商务、卫生、畜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发送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相关化工厂、制药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自查自纠和排查阶段(2011年5月11日—6月2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生产经营标准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各单位对涉嫌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进行针对性的抽检。市食安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排查。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6月21日—12月31日)。
 
  各级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食安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定期收集整治信息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查处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违法行为。
 
  (二)农业部门。加大农资市场监管,严查违法生产、经营禁用农业投入品,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和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高毒禁限用农药行为。检查柑橘采后商品化处理,严厉查处在鲜橙采后商品化处理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加强投入品使用指导,督促生产企业、专合组织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加强农产品抽检力度,增加抽样的种类和数量,扩大抽检的范围,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以及生产基地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的抽检。
 
  (三)畜牧部门。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和收奶站监管,对适度规模养殖户使用的饲料、兽药及动物饮用水等进行常态化抽查监测。对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管。重点查处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及滥用兽药的行为。
 
  (四)质监部门。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添加剂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清理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一是突出重点食品监管。对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敏感的、高风险的食品,重点抓好监管。二是突出重点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如吊白块、苏丹红、碱性橙、工业燃料、工业硫磺等非食用物质,调查生产加工环节出现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新情况,防止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出现。三是突出重点企业监管。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多次出现问题的企业,不重视质量安全问题、不具备持续保持食品质量安全的各项条件、制度、措施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四是突出重点环节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查、检测。
 
  (五)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监管,督促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登记、销售台账制度。一是查一点一证一照是否齐全。二是查各经营单位是否建立粘贴式 “一票通”台账(实行电子化台账的要符合全省规范要求),进货查验登记的内容是否完整。三是加强集贸市场和展销会监督,落实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审查、管理、检查,严厉打击咸蛋黄、辣椒中使用苏丹红,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高风险餐饮单位的监管,以食品原料的采购与餐饮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保管、储存及使用情况为重点,着重检查餐饮单位加工操作场所和库房是否有使用或存放可能违法添加入食品的非食用物质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情况。监督检查餐饮单位是否有为单纯改变菜肴的色香味等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和超剂量使用添加剂的行为以及在自制饮料饮品中非法加入食品添加剂行为。对可疑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开展监督抽检。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七)商务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点和酒类重点流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在猪肉产品中使用非法添加剂、灌水猪肉和制造销售假酒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高发时段、频发易发地区的巡查。依法严厉打击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标志牌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非法注入添加剂的行为。对全市酒类重点流通企业和大型超市以及副食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打击使用非食用酒精和非法添加剂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有害酒类商品。
 
  (八)水务部门。负责开展水产品生产源头专项整治,坚决依法打击在水产种苗及商品鱼生产中非法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痢特灵等国家禁令药物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改善水产品品质、外观、色泽以及杀菌防腐过程中违法添加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一氧化碳、硝基呋喃类和苏丹红、柠檬酸等转色剂违法行为。配合畜牧部门加强对渔药、鱼饲料生产经营的监管。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严肃查处渔业水域环境污染事故。倡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制定和完善水产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水产品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九)监察、发展改革、公安等食安委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途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辖区内出现非法添加行为未及时有效查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沟通和报送。
 
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发布综合协调机制,集中发布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案件查处情况。要做好媒体报道和互联网论坛、博客、微博、评论、即时通讯等信息舆情监测,对有关热点问题尽快核实查处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组织专家解疑答惑。对虚假新闻报道和不实传言要及时澄清,消除公众疑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专人报送打击食品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的信息,及时将本地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以简报形式(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食安办,每周至少报送1期(每周三18:00点前报送),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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