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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眉山中心城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权划分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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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23 10:26:54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4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眉山中心城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眉府办发〔2010〕58号
发布日期 2010-12-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东坡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眉山中心城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内容
 
  眉山中心城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由东坡区人民政府及东坡区相关监管职能部门(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检查、指导和考核,重点负责全市星级以上酒店、大专以上院校学校食堂、市级机关单位食堂的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承担市级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
 
  二、有关要求
 
  事权划分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交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并于2010年12月底前调整落实到位,实现工作无缝对接,确保职能不缺位、工作不断档,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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