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8〕1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8〕12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24 16:18:28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3409
核心提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国务院决定对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发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 〔2008〕123号
发布日期 2008-11-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国务院决定对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职责,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要求相应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进行整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在打破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与地方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负总责的要求不相适应。最近,一些地方提出,根据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需要进一步理顺地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严格市场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必要对现行食品药品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这对于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建立起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从监管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

  二、体制调整总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总的要求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权责关系,整合管理职能,落实地方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主要内容是: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同级卫生部门职能进行整合,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省级政府的工作机构,由同级卫生部门管理。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在调整有关职能的基础上,保持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县行政编制总额,审批权限由省一级行使调整为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分别行使。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体制调整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事关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体制调整工作,确保不因这次体制调整影响食品药品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受影响。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大局,相互支持配合,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特别是要完善干部异地交流任职制度,妥善解决好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确保体制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三)加强工作指导。中央编办、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分析研究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对体制调整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四)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367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