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的通告(泸市府布〔2009〕6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的通告(泸市府布〔2009〕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6 15:52:31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96
核心提示:为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布〔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7-07 生效日期 2009-07-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饮食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许可,禁止无证照经营。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饮食经营服务活动,环保、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饮食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取缔和处罚。
 
  二、在城市从事饮食经营服务,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必须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禁止向下水道或污水管网排放油烟。
 
  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经营服务项目(含烧烤摊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却未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期限整改。
 
  饮食经营服务业主应当加强对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从事饮食经营服务,禁止燃用原(散)煤等高污染燃料。
 
  四、从事饮食经营服务,产生的废水应当设置隔油池,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产生的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应当妥善收集,集中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
 
  五、从事饮食经营服务,应当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空调设施和通风设备的设置及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夜间经营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六、对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煤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由环保、工商、卫生、建设、公安、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其法定的职能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适用于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