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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市监发〔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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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08 08:11:51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5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市监发〔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06-07 生效日期 2021-06-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相关处室、执法稽查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义

(一)准确理解“查处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的内涵。

“查处无照经营”是指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查处相关无证经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的无证经营行为,既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并查处的情形,也包含由其他部门许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情形。

(二)准确把握部门监管职责。

一是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关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的规定,依法开展监管。

三是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关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于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取消行政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依法开展监管。

四是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等相关规定,厘清职责、依法行政。

(三)准确把握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的相关规定。

一是对于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不同类型的无照经营主体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是查处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相关的无证经营行为,适用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无证经营行为情形包括须经许可而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回、撤销许可证及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一)坚持底线思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推动执法力量下沉,避免监管缺位。要坚持风险防控底线思维,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三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因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不发生因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被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督查通报情况;不发生因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发生的重大舆情及被媒体曝光情况。

(二)严格依法行政。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应及时处理、限时办结,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况发生。要建立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台账、投诉举报台账、部门告知台账等制度,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切实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杜绝出现吃拿卡要、以罚代管、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

(三)推进差异化分类处置。要认真分析评估辖区内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的影响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探索实施差异化分类处置。一是对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特别是对造成重大损失、一定社会影响或情节恶劣的,要坚决依法从重查处。二是对新型业态、新兴行业、新兴领域,既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创新经济繁荣发展,支持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要避免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出现监管盲区。

(四)强化信用约束。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无照经营的处罚信息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告公示,在全社会营造约束违法失信的共治氛围。

(五)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各地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按照《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鲁编办发〔2019〕4号),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第41项“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乡镇(街道)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对发现的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的规定依法履职。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加强行刑衔接。在查处过程中,对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意愿的无证无照经营的,要督促、引导其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国家规定无须取得许可或注册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对拒不改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于依法履职中发现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涉嫌刑事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按照行刑衔接的有关要求,及时移送公安等有关部门,确保履职到位。

三、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责任。查处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既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成立本单位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科(处)室和综合执法机构单位职责分工,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共治氛围。各地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积极宣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热点。要加强对基层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提升基层依法履职能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探索长效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确保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不断创新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办法,探索建立查处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工作常态化机制。

附件:部分相关查处规定参考目录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市监发〔2021〕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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