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市监发〔2021〕1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持续依法依职责加强对无照和相关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守法经营者得到保护、违法经营者受到惩处的诚信营商环境,现就加强全系统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厘清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的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是指: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等违法行为。
二、明确工作重点
(一)重点行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餐饮、农资、煤炭销售、特种设备,以及旅游、消防、矿山、生态环保等依法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内的行业及领域。
(二)重点区域。以商业街区、路街主干道、校园周边、车站周边、社区、城乡结合部、各类商品交易场所和农贸市场为重点区域。
三、把握整治原则
(一)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进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整治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经营危化品、民爆用品、加油站点、网吧、住宿、体育运动、社会心理等行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及时向属地政府汇报,争取属地政府支持。
(二)放管结合。要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区市政府出台专门规定,明确场所和时间,明确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和便民劳务活动的种类,对符合规定的实施豁免登记。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对新型业态、新兴行业、新兴领域,既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也要避免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出现监管盲区。
(三)分类治理。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职责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刻理解《办法》和《意见》的内涵,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要将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整治与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和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制定落实方案,层层压实责任,迅速开展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查处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涉及系统内多个业务职能部门。各区市局要指定一个部门为总牵头,相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并主动加强与市局相关部门的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及时建立台账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台账、投诉举报台账和部门告知台账,依法处理投诉举报。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整治中发现的属于其他主管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继续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后续监管,指导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许可审批。积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对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举报,消除监管治理盲区。
(四)加强信息报送。要及时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经验,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大要案件要以简报、专报等形式随时报告。各区市局于12月10日前将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整治工作总结和《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整治工作年度统计表》(附件)通过金宏网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邮箱。
附件: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整治工作年度统计表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整治工作年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21年 月 日
项目 |
排查情况 |
处理情况 |
处罚情况 |
|||||
排查市场主体户数(户) |
出动人员(人次) |
发现无证无照经营户数(户) |
无照(证)变有照(证)户数(户) |
取缔户数(户) |
抄告相关部门户数(户) |
处罚户数(户) |
处罚金额(万元) |
|
数量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