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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粮食应急预案(成办发〔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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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3 02:33:48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87
核心提示: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市场正常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我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http://www.chengdu.gov.cn/wenjian/detail.jsp?id=FL3I2a7BVVEIFZA5jEd6&ClassID=0703020209010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市场正常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我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区(市)县长责任制,市级政府和区(市)县级政府分别对本市及本区(市)县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和区(市)县级两级。
 
  1.2.1市级:全市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状况,或跨区(市)县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1.2.2区(市)县级:在1个区(市)县内跨乡(镇)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市)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市)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1.2.3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区(市)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市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同时指导区(市)县级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和区(市)县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要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1.4.3快速反应,处置果断。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状态,建立应急专报制度。当本地区出现粮食应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成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1.1成立
 
  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建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相关市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2.1.2组成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粮食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成都铁路局成都办事处、成都电业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有关单位组成。
 
  2.1.3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市级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
 
  (2)负责粮食市场预警预测和市级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
 
  (3)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发布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必要时提请省级粮食部门进行调控;
 
  (4)审议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对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2.1.4成员单位职责
 
  (1)市粮食局:负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省、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监测和分析粮油市场行情,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提请市政府发布社会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限量并组织实施,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市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2)市政府新闻办:对市粮食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参加媒体进行指导和管理。加强本地互联网、新闻网站的监管和有害新闻、信息的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3)市发改委:指导并协调粮食等重要物资的市级储备计划,参与市级粮食应急的相关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济款物发放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济对象实施救助。
 
  (6)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市交委:负责及时安排应急粮食运输。
 
  (8)市农委:负责粮食生产,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和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9)市工商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及销售活动中的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10)市质监局:负责对应急粮油加工环节的质量检测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
 
  (1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粮油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组织开展对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监测粮油产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12)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必要时报请省物价局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3)成都铁路局成都办事处: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运力调度和应急粮食运输。
 
  (14)成都电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电力调度,落实应急粮食加工用电。
 
  (15)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油所需资金贷款。
 
  2.1.5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1.5.1组织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粮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粮食局及相关部门抽调,一旦发生市级粮食应急情况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1.5.2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市级粮食应急工作。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库存、价格补贴以及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的建议方案。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市)县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区(市)县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市统一部署负责领导、组织本区(市)县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开展。在本区(市)县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粮食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启动本区(市)县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区(市)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部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市)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区(市)县两级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预警责任部门,负责做好粮食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粮情动态,发出预警信号。
 
  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县粮食、物价部门,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1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区(市)县粮食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经报告同级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级别的粮食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并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4.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状态下,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及时收集、汇总、报告有关情况,并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分析、综合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1.3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请求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1.4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向市政府新闻办提供宣传报道资料。
 
  4.1.5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2市级应急响应
 
  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局须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2个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组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2.1应急措施
 
  当出现市级应急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专报制度。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2)加强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垄断货源、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增加粮食投放量。启动定向调运计划、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各军粮供应站要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4)积极筹措粮源。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市粮食局组织下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大户采购、加工粮食。
 
  (5)维持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6)加强舆论导向。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7)动用政府储备粮。按照逐级动用的原则,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粮源紧张时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8)实行价格干预。由市物价局向市政府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9)报经省、市政府批准,实行口粮定量供应。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口粮定量供应。居民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民政部门提出城镇低保居民粮食供应办法。
 
  (10)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粮食局建议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征购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3区(市)县级应急响应
 
  出现区(市)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市)县粮食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区(市)县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局,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4.3.1区(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重大情况要在2小时内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4.3.2区(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3.3区(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新闻发布
 
  根据《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成委办〔2006〕28号)、《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发布。
 
  6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市级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应急情况下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本级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
 
  6.1.2市、区(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储备规模,落实必要的粮食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6.1.3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制定粮源定向调运计划
 
  市粮食局根据全市粮源情况,制定定向调运计划,并编制粮源定向调运图表(包括调出地库存量、调出量、调入地等)。
 
  6.2.2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网络
 
  市粮食局根据应急供应需求量,安排和落实符合卫生质量要求、有一定规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和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应急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并编制应急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加工能力)。
 
  6.2.3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市粮食局根据本区域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情况,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网点(包括粮店、超市等),并编制应急供应粮食网点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供应能力)。
 
  6.2.4建立健全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分布和需求量,落实应急粮食运输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运输企业),并编制运输企业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运输能力)和运输流向图表。
 
  上述图表,要在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毕后按规定报送,当年内如有变动,由市、区(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
 
  6.2.5各级粮食部门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上级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6.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通信保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市)县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6.5培训演练
 
  市、区(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形成一支业务熟练、训练有素、能够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粮食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市级粮食应急演练需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7后期处置
 
  7.1评估和改进
 
  市、区(市)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2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在应急加工、供应、运输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7.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及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4奖励和处罚
 
  7.4.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个人,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予以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玩忽职守的;
 
  (5)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附则
 
  8.1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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