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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办发〔2005〕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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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3 02:17:37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483
核心提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出发点,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加大综合整治力度,着力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档次。
发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5〕107号
发布日期 2005-08-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函〔2005〕74号)要求,现将《成都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在认真总结2004年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出发点,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加大综合整治力度,着力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档次。
 
  二、工作重点
 
  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无证照小作坊和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粮、食用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等11类食品为重点产品,以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猪屠宰厂(场)、小食品加工作坊、小饮食店、“农家乐”为重点场所,整治非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制造、使用虚假食品产品标识,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和犯罪团伙。
 
  (一)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安全的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资打假护农“绿色狂飙”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进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和通报制度,加大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力度,加快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区建设,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加强对水产品、水产投入品的监管。创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立健全水生动物检疫机构,配备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把好水产品的“入口关”。加大对水产养殖用水、饲料及添加剂、鱼药、鱼种等的监管力度。
 
  (三)建立生猪屠宰、肉及酒类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定点屠宰厂(场)业主的第一责任人问责制,强化屠宰加工管理和肉品品质检验,严厉查处生产加工病死猪肉、注水猪肉以及私屠滥宰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行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诚信经商”活动。积极推进农村食品流通网络建设,实施农村“村村建放心商店”工程。健全食品流通服务体系。
 
  (四)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加快制定我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层级责任制》、《食品质量安全准入核查工作程序》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出抓好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继续做好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制品、膨化食品等10类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组织申报、现场评审等工作,启动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烤咖啡、水产品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的准入工作,严厉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打击城乡结合部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完善食品监督抽查和辖区工作责任制,严格“市场禁入”制度。
 
  (五)抓好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推行《商品质量保障制度》,依托网格化监管,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开展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类包装食品质量监测力度。开展重要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5类食品。开展儿童食品和农村市场的整治,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强化上市食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加大重点食品质量监测力度。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商品质量分析通报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适时发布消费提示,指导消费。
 
  (六)抓好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抓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继续全面推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已达标的要提高等级水平,未达标的学校食堂要加大投入,改善硬件设施条件,力争2006年底90%以上的学校食堂达标。
 
  以餐饮业为重点,扩大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范围,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试点。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大对中小餐饮行业的专项整治。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整治工作,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饮料等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对市售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以控制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降低食物中毒风险。
 
  (七)加强对“农家乐”的管理。进一步督促“农家乐”完善食品卫生基础设施和卫生管理制度,加大对“农家乐”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八)完善信用体系及食品监测网络。尽快实施《成都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及其细则,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对我市现有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确定全市食品安全定点监测、检测机构,形成检测网络,提升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充分利用“成都企业信息网”,构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依法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对触犯刑律的案件和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认真梳理案件线索,以“查团伙、端窝点”为重点,集中力量进行侦破,严厉打击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指标
 
  (一)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2%;完成30个无公害农产品的组织申报,完成2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保持全市畜产品“瘦肉精”检出率为零,全面遏制病害肉上市。
 
  (二)调整全市生猪屠宰厂(场)的规划定点,压缩屠宰厂(场)的数量,完成5个大型机械化屠宰厂的修建、改造,达到国家一级屠宰厂标准;完成1个省二级企业、6个市三级企业的验收;全市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率达100%。
 
  (三)各区(市)县抓好1个以上标准化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建设,全市水产品氯霉素污染检测合格率大于95%。
 
  (四)对区域内已取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回访率达100%;开展50种食品监督抽查。
 
  (五)对全市各类食品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工商部门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和市场巡查责任制达到95%以上,12315申诉举报网络申诉受理的食品案件办结率达到100%。
 
  (六)全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80%以上(城区达到90%以上,乡镇及农村达70%以上),信誉度评级率达60%以上(城区达70%以上,乡镇及农村达50%以上),食物中毒发生率控制在7/10万以下。
 
  四、集中整治行动时间安排
 
  (一)2005年9月:全市集中开展综合整治活动。农委、质监、工商、卫生等分段监管的主要部门要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针对无证无照等突出问题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2005年“十?一”和2006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由市工商局牵头,开展对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的集中整治,重点查处流通环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2005年9至10月和2006年3至5月:由市质监局牵头,开展查假冒伪劣食品源头、端制假售假窝点的联合执法行动,通过举报投诉、明查暗访等方式,掌握情况,集中力量进行打击。
 
  (四)2005年11至12月和2006年8至9月:由市农委牵头,对农业、畜牧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经营市场和使用单位集中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违禁农药、兽药、饲料行为。
 
  (五)2005年“十?一”和2006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由市卫生局牵头,开展食品消费重点场所和旅游景区食品卫生专项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和监管制度,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效力。各区(市)县的整治方案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段管理原则,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不越位、不缺位。各部门要继续落实行政抄告制度,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要组织力量,对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市农委、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牵头实施整治方案,每项整治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工作小结。各区(市)县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两月报送一次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和工作动态。第一次报送时间为2005年9月底。
 
(五)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收集,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邀请新闻媒体参与行动并及时跟踪报道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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