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5〕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提高我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调节、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主线,以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为重点,切实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食品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工作目标:进一步摸清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状况,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监管网络,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得到明显增强,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力争通过3-5年努力,构建起高效的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预警、应急和动态监管机制,使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形势得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工作原则: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落实国发〔2004〕23号文和川府发〔2004〕30号文的有关要求,按照“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属地化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疏堵结合,综合整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治理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同时,积极扶持和培育一批优秀食品生产企业加快发展,争创名牌,做大做强,走出四川,走向世界。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形势,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把从源头抓质量工作作为确保食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要与各乡镇、街道签订食品生产安全责任书,把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对乡镇、街道的目标考核。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和1-2名质量监督协管员,承担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情况建档和动态管理及日常巡查工作,协助质监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质监部门与辖区内的企业逐一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出租房管理。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5〕44号)所确定的职责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三)突出重点,专项整治。食品监管和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重点对象是作坊式生产加工企业、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投资活动的引导,严格控制卫生、排污和食品生产达不到要求企业的新建审批,积极探索建立食品生产加工集中区,引导作坊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走联合、联营和“公司+作坊”等新路子。五城区和高新区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和不具备生产加工合格食品条件的小作坊,新都区、双流县、郫县、龙泉驿区、温江区要在1年内,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青白江区、新津县、蒲江县、金堂县要在2年内逐步取缔不具备生产加工合格食品条件的小作坊。整治的重点内容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制假售假行为、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等。
(四)积极探索,创新机制。
1.探索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企业登记和生产许可的联动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
2.建立质量安全预警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监管,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力度和频度,对有可能引起区域性质量问题的产品,质监部门要及时发出食品质量安全警告、警示或通报。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开展行业整治,经整治合格后,方可解除警告或警示。
3.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应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如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各区(市)县政府必须按预案迅速组织处置,并将事件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4.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相关部门公告召回。
三、几项措施
(一)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二)突出食品监督的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和频度。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由质监部门统一负责,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应的监督抽查工作。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要突出四个重点,提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一是突出重点品种,如夏令食品、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儿童食品、酱腌菜等;二是突出重点项目,重点检验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微生物含量等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项目;三是突出重点企业,采取产品出厂强制检验等手段,重点加大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中小型企业的抽查和加严检验力度;四是突出重点区域,把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集中整治。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集中力量及时查处一批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和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中,凡有举报不查处,发现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企业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重大食品质量案件应当报告不报告等造成严重食品质量事故,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现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隐瞒庇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实行年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制。
(五)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控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解决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和提高检验能力所需的经费,确保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