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6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6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07 16:46:28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12
核心提示:为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结合我省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6〕62号
发布日期 2006-12-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结合我省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决定》(陕政发〔1997〕6号)实施以来,我省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种子产业化、商品化和标准化程度显著提高,农作物新品种更新推广速度加快,粮食生产能力明显增强,种子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越来越大。但由于我省的种子产业仍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存在着体制不顺、经费不足、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是培植新型种业体系,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企分开。各地必须在2007年6月底之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对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到期未分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改制重组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已参保下岗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调转手续并做好衔接工作。
 
  (三)扶持壮大种子龙头企业。在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保持大型骨干种子企业的国有资本控股地位。要加大对种子龙头企业科研育种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帮助其做大做强。简化办事程序,创造宽松环境,积极支持和鼓励民营、股份制种子企业发展。
 
  四、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种子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种子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改善种子市场监管、质量检验、区域试验和信息服务的设施和条件。已经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地方,种子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种子执法权,形成种子监管合力。
 
  (二)加强种子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要加强县级种子管理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严格执行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大力推广国家种子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种子质量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
 
  (三)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加强种子技术服务人员管理,推行以聘任制和竞争上岗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要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条件,认真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07年3月底前,农业、工商部门要对已发证照的种子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证照。各地要认真清理越权设立或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规定的地方性文件,取消对已审定品种设置的市场准入门槛,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性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检疫、储藏、经营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商品种子经营行为。对商品种子质量管理要从专项检查、定点检查向经常化、规范化的质量抽检转变,从商品种子的产后管理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管理延伸,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质量抽检结果,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进一步完善品种退出机制,定期清理不适应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引导农民正确选种。
 
  (三)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全省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严禁以罚代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种子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严把种子生产关、质量检验关和市场准入关。各级要建立种子市场信息监测点,及时掌握种子供需及市场价格情况。在发生供需失衡的情况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采取限价或动用救灾备荒贮备等政策手段,加强对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生产用种需要。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强化保障措施。省级农业、编制、财政、发展改革、国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质监、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行业指导,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改革实施方案于2007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制之机隐匿、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不得趁机向企业转嫁负担、摊派费用,也不得利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整建制转化为推广单位之机突击进人。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省政府将于2007年6月底前对全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