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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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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04 09:27:39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7728
核心提示: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部组织制订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科教发[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1-11 生效日期 2006-0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8-2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的通知 (国卫科教发〔202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科技教育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名录封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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