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猪肉,是指市政府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通过市财政资金定额补贴,按照市级猪肉储备计划和储备肉委托储存合同约定,由本市冷冻冷藏企业,采取定期轮换保质,由市政府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市场猪肉供应量投放调控的固定数量的猪肉储备。
第三条 市级储备猪肉是市政府通过定额补贴、委托储存的方式,由承储企业按照市政府委托合同约定的储备肉数量、标准和储藏条件的要求,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自行组织收购,自主实行定期保质轮换,市场投放权归政府所有的专项储备物资。除轮库销售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或减少储备肉库存,承储企业在合同约定期内,必须保证储备肉库存总量不变。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市级猪肉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猪肉储备管理经费和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
物价局负责对市级储备猪肉入库收购价格进行核定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榆林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肉计划安排储备肉贷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市畜禽屠宰加工质量管理站负责市级储备猪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储备猪肉出入库及其质量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级储备肉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能,确保市级储备肉库存计划和出库肉品质量标准的落实。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进行资格审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猪肉储备计划,代表市政府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储备合同。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肉类加工、储备和轮库销售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同签订后全面负责冷藏储备管理和定期保质轮换工作,承担市政府储备猪肉应急上市的投放销售工作。
第六条 市级储备猪肉入库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自行解决,市财政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储备期贴息。
第七条 市级储备猪肉的轮库,由承储企业在确保储备肉库存数量、质量、出入库标准和库存时间小于轮库最高时限的基础上全程负责、自主运行,市财政对储备期内发生的管理经费和储备费用(包括速冻费、速冻损耗、冷藏保管费、保管库耗费、入库费、运输费、公检费等)负责,统一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贴。补贴的标准是,入库鲜肉与轮换出库冻肉差价每吨3000元,速冻费按每轮每吨434.80元、速冻损耗按每轮白条肉入库总价款的2.97%计算,冷藏保管费用按每日每吨3.53元、保管库耗费按每轮入库白条肉价格的6‰计算、入库费按每轮每吨20元、运输费按每轮每吨100元、公检费按每轮每吨40元计算。市财政依据上述补贴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储备数量,逐轮计算出储备补贴额,对承储企业进行定额补贴。
第八条 市政府动用储备猪肉,按投放市场销售实现价格减去市场投放费用和白条肉入库价后,所产生的差价由市财政采取收支相抵、差额补贴的办法解决。收大于支的部分缴市财政;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拨补。每轮入库白条肉购进价格由储备单位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市及周边地区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后备案。
第九条 储备猪肉的调用由市商务局根据市场供应和价格波动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动用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通知市储备肉管理单位、承储企业调运。
第十条 承储企业接到调用储备猪肉的通知单后,应按照储备肉调运通知要求,迅速将储备猪肉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保证及时投放市场。
第十一条 储备猪肉在正常储备期内实施轮库销售后,承储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轮换出库数量完成储备猪肉补库工作,承储企业储备肉年平均在库不得低于承储合同约定数量。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储备猪肉保管制度,实行专库专人保管,不同养殖厂家、批次的入库猪肉要做到单独储放,挂牌标存,按照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做好库存轮换工作。所有购进的猪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因轮库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肉品过期变质,导致市政府紧急调运计划不能落实的,不仅变质造成的损失全面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商务局应按照承储合同的约定没收其抵押保证金,同时取消承储企业的储备肉承储资格。
第十四条 在市场供给紧缺、生产淡季和重大节日,需启动储备猪肉调节机制,将储备猪肉投放市场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储备猪肉投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储备猪肉的保质实行推陈储新机制。冻猪肉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在保证合同约定存量,储备更新期限不超4个月基础上,由承储企业根据生产规律和市场状况,自行进行猪肉的轮库更新和品种调剂,储备猪肉轮换更新,承储企业应严格按入库时间顺序和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派专人负责对承储企业的储备猪肉出入库进行跟踪监督,建立能全面反映储备猪肉出入库时间、数量等内容的日记账,做到逐日逐项登记,按月统计汇总上报;负责定期对承储企业的在库储备肉进行检查核对,保证全面落实市政府储备猪肉计划;负责指导和督促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猪肉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按月向市商务局、财政局和市储备猪肉管理单位报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猪肉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储备猪肉专项资金和补贴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市审计局应当按年度对储备肉组织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各市级储备肉管理单位、承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各业务管理单位依照职能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 6月19 日起施行。2009年6月22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榆林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榆政办函〔2009〕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