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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元政办发〔200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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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7 10:34:03  来源: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5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和《2009年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元政办发〔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07-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元氏县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和《2009年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理顺监管机制、规范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监管为目标,以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督执法、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市场准入为抓手,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在城区和各乡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
 
  (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全部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无公害蔬菜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村全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无公害标准化覆盖率达到95%以上,全县蔬菜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
 
  (三)县农药、肥料生产厂家、销售门市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农药、肥料抽检合格率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四)按照“四有”标准(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仪器),建立县级检测站,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
 
  (五)对蔬菜生产基地和实行市场准入的主体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监督抽查率达到100%。
 
  (六)对规模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奶站、城区和各乡镇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全部落实监管责任人,全面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率100%。
 
  (七)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持证率100%,全部建立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和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进货索证率100%,建立台账登记率100%,可追溯率100%,生产企业产品检测合格率100%,经营单位产品检测合格率98%以上。
 
  (八)奶站生鲜乳收购许可持证率100%,全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分户留样率100%,质量自检率100%,建立台账登记率100%,可追溯率100%。
 
  (九)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对购入饲料和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索证率100%,建立台账登记率100%,可追溯率100%。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单位产品抽检合格率98%以上。
 
  (十)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70%以上。畜禽标识佩戴率、免疫档案规范建档率、免疫证发放率100%;产地检疫覆盖面100%;定点屠宰厂检出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规模饲养场(小区)、屠宰厂(场、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率、审核合格后发证率100%。
 
  (十一)出栏生猪瘦肉精批批抽检(速测);定点屠宰厂屠宰检疫率100%,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
 
  (十二)实行准入的牧渔产品市场全部建立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肉品经营市场经营户全部持证、挂牌经营,抽检合格率95%以上。
 
  (十三)对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单位、批发市场畜产品开展质量抽检,认证产品抽检合格率100%,其他产品抽检合格率96%以上,检测不合格查处率100%。
 
  (十四)加强水产品生产监管。严厉打击在水产苗种繁育和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水产品抽检合格率96%以上;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全部建立投入品使用制度,无公害水产品抽检合格率98%以上。
 
  (十五)实现对果品生产经营者的全员宣传教育;生产上彻底禁用五种高毒农药,全面加强对果品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组织、贮果冷库及实行市场准入的经营主体的监督抽查,对无公害生产基地抽检合格率100%;实行市场准入的经营主体自检率100%,力争上市果品全部合格达标。
 
  (十六)建立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源头监管
 
  1、种植业农产品
 
  ——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切实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普及农业标准化知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将实现农业标准化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相结合,以政府推动、市场拉动、品牌带动,加速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实施。按照“一定、二约、三健全”(“一定”即确定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村建设标准;“二约”即县农业局与无公害标准化样板村进行质量承诺约定、村与蔬菜种植户进行质量承诺约定;“三健全”即健全档案、健全检测机制、健全监管机制)模式,重点建设3个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村和30个示范户。设立3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推广十项关键无公害技术。
 
  ——整顿农资市场秩序。组织开展春、秋两季农资市场专项治理活动,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组织对蔬菜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中是否有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是否有生产技术规程和田间使用农药记录、是否建立蔬菜产地准出制度。同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完善检测制度,强化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完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检测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改善检测条件,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综合能力;科学制定监测制度,规范检测程序,真正发挥农产品质量检测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加大对批发市场监督抽检力度。
 
  2、牧渔产品
 
  ——完善标准体系,抓好标准化宣传和贯彻,推行标准化生产,通过示范推广,带动广大养殖户健康养殖、清洁养殖、生态养殖。加强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后续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公共安全和品牌形象;强化对养殖场(户)的培训和技术指导,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严厉打击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添加和使用违法物品的行为;搞好奶站标准化建设,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管理,严厉查处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对证照合法、手续齐备、管理规范的单位,予以备案,落实监管责任人,签订质量承诺书;对无证经营,以及制假售假的“黑窝点”依法查处、取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严厉打击假劣投入品和生产经营企业非法添加、销售、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苏丹红和抗生素、β—内酰胺酶(解抗剂)、孔雀石绿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
 
  ——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猪瘟、布病五个病种实施强制免疫,坚持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相结合,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构筑起坚强的免疫屏障;全面开展消毒灭源,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同时,继续加强对鸡新城疫、炭疽、猪伪狂犬、狂犬病等其它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确保实现“力争不发生,确保不蔓延”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
 
  ——规范动物卫生检疫监督。严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市场监督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四关”。规范产地检疫,严格凭免疫证、动物标识、档案出具检疫证明;规范屠宰检疫,严格按照屠宰检疫程序检疫合格后出证;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完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制度,节假日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大对肉类储存、销售环节的检疫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偏僻农村散户和零售摊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病死畜禽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净化肉类市场,让消费者吃上无疫病的放心肉。
 
  ——加强奶站监管。认真落实奶站十项管理制度和一项技术规程,即监管责任人制度、质量监管员制度、卫生消毒制度、质量监测抽查制度、日常检测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五禁止”制度、分户留样制度、冷藏运输制度、营运交验管理制度和挤奶操作规程,发挥监管责任人和驻站监管员的作用,抓好以上制度和规程的落实,加强奶站各环节监管,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行为,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加强生鲜乳和饲料、兽药质量监督。加强奶站生鲜乳、饲料、兽药等质量抽检。生鲜乳,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和抗生素;对饲料和经营单位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兽药生产和经营单位检测项目按照上级要求确定,保证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
 
  3、果品
 
  ——推行果树标准化生产,大力推广无公害果品生产技术规程和各项技术标准,严禁使用国家违禁农药和投入品,防止源头污染,建设生态型果园,全部实现无公害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产品,加快无公害果品产地环评认定。平价好用眼霜日霜哪种胶原蛋白效果好排名什么化妆水好隔离霜眼膜哪个牌子的好
 
  ——提高果农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推行规模化生产,克服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管理弊端,规范生产过程,推广“统一施肥、统一用药、统一标识”的管理模式,减少人为生产污染,提高果品质量安全水平。
 
  ——依法加大果品质量安全监督力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从生产投入品、生产过程到餐桌消费的全程监管,实行经常性调度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实现“网格化”管理,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果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严格市场准入
 
  ——继续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工作,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制度,积极推进城区和乡(镇)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全面落实《石家庄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的各项工作要求。
 
  ——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自检和委托检验机制,配备检测人员,完善检测手段,开展自检工作,做到批批检测,严把准入关。对检测不合格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加大对实行市场准入主体单位的监督抽查力度。对城区和乡(镇)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要加强抽检。蔬菜生产期每月覆盖一次蔬菜生产专业村,每村抽样不低于3个;非蔬菜生产期每月覆盖一次蔬菜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进一步完善质量追溯制度。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重点生产基地等建立完善、翔实的生产管理记录,并积极推行产地编码、产品条码制,增加可追溯性。对每一个不合格农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并根据追溯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抓好市场畜产品质量安全六项管理制度(试行),即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质量安全监管员制度、质量检测制度、畜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质量追溯制度、质量安全诚信档案制度的落实,发挥市场主体和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员的作用,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市场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对经营畜产品的市场、超市畜产品质量抽检,加强对畜产品产地认定单位、产品认证单位的产品质量抽检。抽检品种为猪肉、鸡肉、牛肉、羊肉、鸡蛋,检测项目为:猪肉检测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二甲嘧啶;鸡肉检测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牛羊肉检测磺胺二甲嘧啶;鸡蛋检测磺胺二甲嘧啶。
 
  ——加快监管、检测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实现有机构、有队伍、有人员、有设施、有保障,尽快达到规范运作,提高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农产品重点乡、村、生产基地、龙头企业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批发市场及所有实行市场准入的经营主体,都要配置专业设备,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制定完善的检测制度,实现农产品监管、监测无缝隙、全覆盖。
 
  (三)加强流通、消费环节监管
 
  ——严格农产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坚决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加强农产品经营单位自律机制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农产品经营单位按照有检测人员、有检测仪器、有检测场地,有检测制度“四有”标准,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自检工作,对上市农产品实行批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进场销售。同时,落实完善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信息公示等制度。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完善自律机制,建立自检、索证索票等制度,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允许加工使用。
 
  ——加强对学校等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严防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县政府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农业、畜牧、水务、林业、卫生、工商、商务、质检、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为强化办公室综合组织和协调指导工作职能,保证监管机制正常运转和工作正常开展,确定一定数量的人员编制,县财政每年安排必需的专项工作经费。畜牧、水务、林业、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组建相应的监管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所监管品种和监管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依法行政,强化“三种责任”。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一是落实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农产品种植、养殖户、经营单位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农产品负直接责任。农产品种植、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在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生产记录、购销台帐、主动召回等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二是落实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农业、畜牧、水务、林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和果品种植、畜禽和水产品养殖环节的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加强对生鲜乳和奶站的监管及畜禽定点屠宰的检疫工作;落实对农业投入品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质进行监督抽查。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监督查封、销毁不合格农产品;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自检机制,建立索证索票、违规经营强制退出等制度。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消费环节的农产品监管工作,督促餐饮单位建立索证索票、自检制度,确保原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大事来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监管队伍建设,全力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三)完善“四个体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生产者要紧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把好源头生产关。农业、畜牧、水务、林业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服务“三位一体”手段,加强制标、宣标、贯标,推进标准化工作向纵深发展。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生产基地(经营单位)自检为基础、以检测为重点,构建完善的检验检测网络。各部门要加大投入,在机构人员、仪器、经费上给予支持,理顺机制、创造条件,确保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农业、畜牧、水务、林业部门要依法落实好监管主体责任,工商、商务、质检、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好本监管环节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搭建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四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各部门要通过行政、法律、舆论等手段,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全面提高生产经营者道德诚信、遵纪守法意识。
 
  (四)建立“四项制度”,规范全程监管。按照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和石家庄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县各类农产品经营市场,积极推行以“入市进场检测、质量追溯和违规处罚”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农产品,的“入市”关。要建立不合格农产品主动召回和违规经营强治退市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主动召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经营单位的巡查和综合监管力度,发现隐患限期整改;对不能及时纠正或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强制退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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