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元氏县畜牧局关于开展瘦肉精等违禁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元氏县畜牧局
关于开展瘦肉精等违禁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等违禁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石政办传〔2011〕29号)、《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开展瘦肉精等违禁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县畜牧局决定自即日起至5月底,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 “瘦肉精”等违禁品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人用药物销售网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活畜禽运输、畜禽屠宰场、畜禽产品储运及批发交易市场等重点部位,强化监督检查和检疫检测,坚决打击在畜禽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等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本次“瘦肉精”等违禁品专项整治行动要对所有畜禽产品进行全面集中彻底整治。
(一)重点品种:生猪、牛、羊、禽等重点畜禽及产品。
(二)重点部位:人用药销售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户);畜禽育肥集聚地、活畜禽交易市场、活畜禽运输车辆;畜禽屠宰场(点)、畜禽屠宰专业村;畜禽产品冷库;畜禽及其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等重点部位。
(三)重点人员:养殖场(户)主;猪牛羊贩运人员;猪牛羊经纪人;屠宰场负责畜禽入场责任人;动物检疫人员。
三、整治内容
(一)违禁药品源头整治:与食药监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严禁可用做“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入养殖环节;规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行为,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记录制度,严厉打击添加违禁药物和抗生素滤渣的行为,查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查处销售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饲料的监测,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浓缩饲料及牛羊用精料、补充料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抽检。
(二)养殖环节整治:加强对养殖场(户)宣传与警示教育,4月4日前逐场逐户签订《不藏匿、使用“瘦肉精”承诺书》,所有养殖场都要张贴统一制作的《关于严禁藏匿、使用“瘦肉精”告知书》;强化养殖档案管理,督促养殖场建立完整、真实、规范的用药用料记录,载明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来源、名称、使用时间、用量等生产记录。养殖场(户)应当向生猪、肉牛养殖投入品的供应者索要不含“瘦肉精”等违禁品的证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强制实施畜禽标识制度和防疫档案制度;规范产地检疫,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到场、到户、临栏、逐头、逐只,按病种检疫的规定;严格执行产地检疫与“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同步进行和“一证两书”制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等违禁品抽检合格报告书、没有添加瘦肉精等违禁品承诺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检查,对规模养殖场(户)进行“瘦肉精”尿样检测,做到不漏一场、不漏一户。发现阳性样品,坚决依法查处。
(三)运输及屠宰环节整治:强化猪牛羊贩运人员和经纪人的管理,对牲畜贩运人员和经纪人进行登记备案。探索设立资质许可,实行持证上岗。将畜禽育肥集聚地、活畜禽交易市场、活畜禽运输车辆纳入管理范围,对出境生猪、牛羊的检疫票证进行全面清查,要求记录外销生猪牛羊的真实情况,巩固、完善畜禽产地责任和销区市场准入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加大对“瘦肉精”类违禁品的检测力度,实行检测与检疫同步进行制度,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对待宰生猪牛羊和产品进行自检,加强监督抽检和屠宰检疫,没有企业自检合格证明或有关部门监督抽检、屠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检疫人员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畜禽产品储存及销售市场整治:对全县所有畜禽产品的冷库进行排查,摸清畜禽产品来源,看检疫票据是否齐全,对库存畜禽产品普遍抽检一遍。严格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关,对没有“瘦肉精”类违禁品检测合格证明的,禁止进场销售。督促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贸市场建立自检室,重点对“瘦肉精”类违禁品进行自检,同时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一经查出“瘦肉精”阳性的畜产品,严禁销售,监督经营主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立即溯源查处,依法严惩不法分子,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实施步骤
“瘦肉精”等违禁品专项整治行动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3月28日-3月31日)。制定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4月1日-5月20日)。组织力量,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5月21日-5月31日)。组成督导组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畜牧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提出具体措施,逐级落实整治任务。通过集中整治,全面提高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坚决杜绝在饲料生产、养殖、运输等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检测,严格把关。严格落实出栏环节和定点屠宰入场环节的生猪、肉牛、肉羊“瘦肉精”类违禁品批批抽检和进入我县市场的外埠猪肉实行批批抽检制度;加大对全县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企业、猪肉市场飞行抽检力度,增加监测密度;对双鸽、凯隆达等本市重点屠宰企业和“双汇”等外埠生猪产品要实行重点监管,加大批批抽检力度,发现问题立即调查处理,严防外地问题畜产品流入我县。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自律意识。要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广大养殖场(户)和生猪、肉牛、肉羊贩运人、经纪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科学养殖意识和自律意识。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对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和生猪、肉牛、肉羊贩运人、经纪人开展一次法律知识大培训。重点培训《刑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以及防疫程序、健康养猪综合配套技术等内容。同时,将统一制作的《关于严禁藏匿、使用“瘦肉精”告知书》和宣传标语张贴到各乡(镇)、村(街)的交通要道和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并与养殖场(户)逐一签订《不藏匿、使用“瘦肉精”承诺书》。每个村主要街道至少粉刷3-5条宣传标语
(四)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要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强化行政执法,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倡科学养殖,严禁在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畜牧局:8462392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集中整治期间发现的案件,严格按照“五不放过”的要求,即案情没有查清楚的不放过,“瘦肉精”的源头及流向没有查清楚的不放过,制售及使用“瘦肉精”的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交司法机关没有移交的不放过,对查办“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人员该处理没有处理的不放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五)加强督导,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县畜牧局督导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整治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信息反馈,明确专人负责,建立顺畅的信息联络渠道,一旦发现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案件,要在报送县政府的同时及时上报市畜牧局,不得迟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