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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辛政办〔200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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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2 14:49:01  来源: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59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盐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盐贩销活动,规范食盐、工业盐经营及使用行为,防止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及工业盐流入食用盐市场,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盐业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1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辛政办〔2007〕40号
发布日期 2007-08-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盐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盐贩销活动,规范食盐、工业盐经营及使用行为,防止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及工业盐流入食用盐市场,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盐业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1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业盐经营秩序。国家对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实行集中管理,归口经营,我省由省盐业专营公司统一组织货源,我市由供销联社所属盐业专营公司负责批发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盐的批发经营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除市供销联社所属盐业专营公司外,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发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盐批发经营业务营业执照。
 
  二、盐业经营企业、用盐单位不得在规定的渠道外私自购进、销售或转售工业用盐,不得将工业盐投放食盐市场,不得将工业盐作为食盐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由盐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业盐运输实行持票运输管理。运输票据要载明数量、用途、去向、路线,并随车同行。无运盐票据或票据载明各项与实际不符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我市区域内工业盐实施计划供应制度。盐业专营公司按使用单位用量申报工业盐计划,并与使用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及责任书,建立工业盐销售台帐,实行工业盐销售跟踪监管服务,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五、严格食盐市场制度管理,规范食盐批发企业经营行为。一是严格执行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取缔无证经营;二是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进一步完善食盐市场准入制度;三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规定,严禁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我市食盐市场;四是盐业专营公司要进一步完善配送制度,建立经营购销台帐,详细记录购销情况;五是强化“一村一店”食盐零售终端网络管理,不断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合格碘盐普及率和市场占有率。
 
  六、加大对食品、饲料加工、餐饮消费用盐的监管力度。对饲料厂及大的养殖用盐户,实行凭卡、定量、定点供应制度,建立饲料加工用盐分类档案,强化监管,严防饲料盐流入食盐市场;对食品加工用盐单位(用户)、学校食堂、饭店、餐饮摊点发放购盐会员卡,建立销售台帐,通过诚信服务取得用盐单位(用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盐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宣传和巡查,严防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七、强化部门联合,加大私盐打击力度。市卫生部门及盐政机关要对食品加工、腌渍、餐饮服务用盐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重点对学校、工地、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食堂及流动餐饮摊点用盐质量进行抽查检测,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群众生命安全。每年春季、冬季各有关执法部门要组织大规模的盐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私盐贩销行为,确保我市盐业市场规范有序。
 
  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工商、公安、卫生、技术监督、供销联社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市场监管情况,及时沟通重大案件信息,确保各项信息传递快捷、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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