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做好实施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实施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04 02:19:54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3831
核心提示: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2011年9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以及本市重点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我市确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在国家标准中选用25 mg/kg的均数标准(允许范围18-33 mg/kg)作为本市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同时,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 mg/kg的孕妇专用盐。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碘盐新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北京市卫生局等发布关于做好实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2-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委、商务委、财政局、工商局:
 
    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2011年9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以及本市重点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我市确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在国家标准中选用25 mg/kg的均数标准(允许范围18-33 mg/kg)作为本市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同时,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 mg/kg的孕妇专用盐。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碘盐新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施目标考核
 
    碘缺乏病是影响人口素质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政府提供的重要公共卫生服务,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群众健康的关心。调整适合本地实际的食用盐碘含量水平,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标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防控工作机制,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标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建立绩效考评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我市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合理安排储备规模和品种,确保食盐市场平稳运行。
 
    二、加强部门协作,落实政策措施
 
    根据卫生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要求,盐业主管部门要确保食盐符合新标准,要加强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保证本市食盐市场供应。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根据卫生部门确定的食盐碘含量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与产区盐业主管部门落实符合新标准的碘盐调拨进度,根据标准实施后的新情况完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价格管理部门在制定食盐价格时,应当充分发挥价格手段的引导作用,原则上同品种、不同碘含量的食盐零售价格应当保持相同水平。食盐经营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增加成本等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财政部门要根据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相关经费,确保碘缺乏病防治等相关工作顺利开展。还要会同有关部门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标准的实施工作纳入绩效评估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根据卫生部等部委通知要求,自2012年3月15日起,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销售至生产日期后3年。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使用国家新标准范围中任意标准的碘盐,餐饮业应当使用本市确定的标准碘盐。本市盐业和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职做好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卫生、发展改革、盐业和广电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与健康促进,特别是针对过渡期内市场上同时存在不同碘含量食盐的特殊情况做好宣传教育,避免因群众误解抢购某种食盐的情况发生,保证食盐市场的平稳运行。
 
    三、关注重点人群,加强监测与评估
 
    根据近年来我市人群碘营养状况监测结果,经专家论证,我市确定食盐碘含量均数为25 mg/kg的新标准。与此同时,监测结果也提示我市孕妇人群碘营养状况偏低,处于适宜水平的下限,需提高该人群碘营养水平,保证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免受碘缺乏病的影响。因此,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我市将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 mg/kg的孕妇专用盐。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执行之后,人群碘营养状况可能会产生波动,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的监测评估与风险预警。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针对特需人群的专项调查,以便及时掌握人群碘营养状况的变化,对标准调整工作进行科学的评估。
 
    四、联防联控,加强督导检查
 
    为推动实施《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标准工作,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委、商务委、财政局、工商局和广电局将对各区县实施《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标准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场、餐饮单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为保证本次食盐碘含量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市场的平稳过渡,避免居民对标准调整工作产生不正确的理解,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开展盐碘调整专题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广大新闻媒体详细介绍本次标准调整的背景、目的意义及新标准的确定依据,并结合5月15日“防治碘缺乏病日”开展一系列健康促进活动,扩大宣传效果。要帮助市民树立正确的防控碘缺乏病的观念,确保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79)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39)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