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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印发杭州市碘缺乏病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杭卫发〔2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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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06 10:46:10  来源: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335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碘缺乏病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浙卫办〔2021〕7号)要求,确保如期实现我市碘缺乏病防治专项行动目标,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杭州市碘缺乏病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把握时间节点,分步骤开展年度工作,补足短板,及时开展总结评估,确保高质量实现行动目标。
发布单位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文号 杭卫发〔2021〕35号
发布日期 2021-04-01 生效日期 2021-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碘缺乏病防治监测评估方案.doc
2.碘缺乏病防治健康宣教方案.doc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钱塘新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碘缺乏病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浙卫办〔2021〕7号)要求,确保如期实现我市碘缺乏病防治专项行动目标,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杭州市碘缺乏病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把握时间节点,分步骤开展年度工作,补足短板,及时开展总结评估,确保高质量实现行动目标。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
 
    杭州市碘缺乏病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3年)
 
    为推进健康杭州行动有序、高效落实,确保我市持续保持碘缺乏病消除状态,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杭州三年行动(2020—2022年)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20〕120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函〔2019〕16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工作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全面落实碘缺乏防治措施,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持续维持我市碘缺乏病消除态,巩固防治成果。到2023年,全市合格碘盐覆盖率>90%,合格碘盐使用率有效提高;人群碘营养总体保持适宜水平,儿童甲肿率<5%、孕妇尿碘中位数≥150ug/L,所有县(市、区)持续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食盐供应管理,强化食盐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完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切实增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合理组织生产、供应合格碘盐,严格执行中小学学校食堂合格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孕妇等特需人群专用碘盐供应,促进全市合格碘盐覆盖率>90%。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完善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依法查处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对食盐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施行普遍食盐加碘,保障人群碘营养水平。目前,我市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饮用水水碘中位数<10ug/L,依据《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的划定》(WS/T 669-2020),全市均为碘缺乏地区。为保障我市人群碘营养水平,各地必须认真落实普遍食盐加碘措施,按照符合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要求,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孕妇、哺乳期妇女食用(盐碘含量均值为30mg/kg)专用碘盐。(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三)加强监测评估和调查,确保碘缺乏病持续消除。健全完善碘缺乏病监测体系,扩大监测工作覆盖范围,加大低碘盐覆盖等重点地区和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监测力度,优化碘营养水平监测方式,健全碘缺乏病相关甲状腺B超监测体系,准确反映和及时预测碘缺乏病病情及流行趋势,确保持续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加强监测评估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基础,建立健全碘缺乏病防治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防治数据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适时开展孕妇碘营养水平和儿童碘营养相关甲状腺系统疾病的专项调查研究。碘缺乏病防治监测评估方案见附件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加强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网络、“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传播优势,结合“5.15防治碘缺乏病日”等特殊日期,广泛开展防治碘缺乏病宣传;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孕期保健知识宣教、社区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计划,重点做好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补碘宣教,鼓励食用孕妇专用碘盐;提升全社会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重要性认识,持续引导群众树立科学补碘观。碘缺乏病防治健康宣教方案见附件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布署阶段(2021年3月前)。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碘缺乏病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落地见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4月-2022年9月)。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围绕科学补碘宣传、碘盐供应管理、重点人群补碘措施落实,健全全市碘缺乏病信息平台等方面推进任务落实。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0月-2023年8月)。积极开展行动实施情况的自查评估,及时总结工作,查找问题,制定整改目标并加以落实,强化薄弱环节,确保高质量实现行动目标。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9月-2023年12月)。围绕工作目标,及时对食盐供应监管、人群碘营养水平提升、监测评估和调查、健康教育等方面工作内容进行总结评估,最终形成专项行动总结评估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抓好辖区内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按实施方案要求督促落实各项措施。
 
    (二)明确责任落实。各地要认真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将目标和任务进行详细分解。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相关工作,加大对本领城工作的推进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提升能力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碘缺乏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专业人员素质教育与技术培训力度,提高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碘缺乏病实验室及甲状腺B超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实验室及现场检测能力。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规范使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碘缺乏病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确保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有效落实。
 
    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处  联系人:徐俊锐,电话:87082417;
 
    市经信局消费品产业处  联系人:刘文吉,电话85257109;
 
    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人:董树民,电话:8882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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