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06〕106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06〕10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2 11:49:46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990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我市种子市场监管,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6〕69号文件)和全国种子工作会议、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朔政发〔2006〕106号
发布日期 2006-12-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种子市场监管,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6〕69号文件)和全国种子工作会议、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办发〔2006〕40号、晋政办发〔2006〕69号文件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任务。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管理职能,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增强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实行依法行政;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优化重组,做大做强种子产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深入宣传发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6〕40号文件、晋政办发〔2006〕69号文件和全国种子工作会议、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领会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和意义,特别是对各县区种子公司职工,要进行宣传发动,稳定人心,在确保明年春季供种的前提下,认真搞好国有资产管理、职工妥善安置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朔州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具体研究解决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各县区的改革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研究本县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协助农业部门妥善处置剥离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增加种子管理和公益性种子事业的投入;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管;编制人事部门要协助农业部门解决种子管理机构编制、界定强化工作职能和职工安置手续办理工作。
 
  (三)政企分开,人员安置。政企分开是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种子法》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确保2007年6月底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由于我市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均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自2007年7月1日起,未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种子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快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HTF〗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种子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企业改制后仍有国有净资产或国有股权的,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五)培育扶持民营种子企业。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创造宽松环境,培育扶持民营种子企业。目前,针对我市实际,全市需培育扶持民营种子企业10-20个。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种子企业3-5个,100-500万元种子企业7-15个。以满足全市农业生产用种需要。鼓励民营种子企业与国内外大中型种子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增强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重点扶持科研育种和加工包装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完善和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我省《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工作。由于合并、撤销等各种原因造成种子管理机构单位性质改变、人员减少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恢复和完善。
 
  (二)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依照《条例》规定,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培训农作物种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对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省种子管理部门要组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加快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四)强化种子管理保障措施。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将公益性、非经营性国有财产划归种子管理站,积极支持种子管理部门开展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监管、新品种试验、审定和种子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依照《条例》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种质资源保护及良种选育、引进、区域试验、审定、推广和种子技术创新等,将列入省里农业生产发展计划,并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种子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2006年底前,完成对本辖区种子市场准入等政策性规定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凡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策性规定全部废止。各县区农业种子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大力营造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统一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二)加强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各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尽快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种子质量追踪溯源制度”、“种子质量抽检制度”等,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三)强化市场监管。各县区农业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建立种子价格干预机制。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