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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秦政[2008]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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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1 01:35:11  来源: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00
核心提示: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秦政[2008]142号
发布日期 2008-09-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根本,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从产地、市场和公示“三个环节”入手,对进入全市市场的农产品,实行有品种、有重点、有区别的分类检测,基本实现主要批量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检测电子溯码公示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能够有目地的选用合格农产品。
 
  (二)实施原则: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城市区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开始,逐步向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销售的大宗农产品延伸。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方式、方法和长效机制,用 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质量检测体系和公示制度。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秦皇岛市海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山海关石桥批发市场、北戴河杨各庄批发市场等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实施蔬菜、果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市场准入。
 
  第二阶段为完善提高阶段。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在各县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实行蔬菜、果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市场准入。
 
  第三阶段为全面实行阶段。2010年7月1日12月31日,全市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大宗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
 
  四、具体措施与要求
 
  (一)建立健全机构
 
  1、加强组织领导与管理。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市长为组长,农业、工商、质监、环保、卫生、商务、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秦皇岛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政策制定、工作协调、重大决策及检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市场准入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全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进行。农业部门负责全市准入蔬菜品种的基地生产、检测,并指导市场开展电子溯码、公示等相关管理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全市准入畜禽产品的基地生产、检测,并指导市场开展电子溯码、公示等相关管理工作。水产部门负责全市准入水产品的基地生产、检测,并指导市场开展电子溯码、公示等相关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全市准入林果产品的基地生产、检测,并指导市场开展电子溯码、公示等相关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全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准入农产品规范交易秩序的管理,市场内经营者进销货台帐的建立,并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产品以及超过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备案和发布工作,并会同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肉品中定点屠宰厂的相关管理和外地生猪进本市销售的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农业、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准入工作所需的设备购置和日常工作经费,并将市场准入工作日常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要在各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地生产的并经由本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检测的农产品,实施入市交易;对外地调运来的并经由调运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农产品,经由本地市场和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共同认定后,实施入市交易;对其它农产品,由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实施抽检。
 
  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提供检测仪器设备、检测场所和交通工具,确保工作经费,确保能够利用自有设备或者借助于其它法定的检测机构迅速开展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提供合法的数据支持。
 
  (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四项制度”
 
  1、入市免检制度。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实行定点屠宰并商务部门畜禽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猪肉,凭检验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标志。(由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商务、市场主办方依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
 
  2、索证索票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要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留存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备查,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由工商承担,市场主办方配合)
 
  3、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农产品的产地、采收日期等内容。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情况,在经省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要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定期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经营者以及品种、产地等,要在设立的黑名单专栏进行曝光。(由市场主办方、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共同承担)
 
  4、现场检测制度。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农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由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由市场主办方、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共同承担)
 
  (三)实施农产品检测制度
 
  1、企业自检和抽检制度。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检测制度,形成农产品生产者、经销者和市场开办者严格自检、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机制。农产品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中心以及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建立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和定期上报制度,定期分析市场农产品质量规律。各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等要自觉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检查或不向检查人员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2、建立完善检测信息发布制度。市农产品准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有关信息,进行认真整理,经省农业主管部门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发布。
 
  (四)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1、逐步推行标识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进行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率先实行农产品标识挂牌销售。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
 
  2、实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有条件的生产基地等要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要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同时,严格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定,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全市要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通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的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3、逐步实现具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和包装规范的品牌农产品入市电子溯码查询准入制度。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加工企业、超市等要积极引导具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和包装规范的品牌农产品入市交易,逐步对入市的溯码农产品实行扫码进入制度。各入市企业要积极加入市级电子溯码交易平台,开展产品电子溯码工作,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五)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1、对不合格农产品的退市销毁制度。市、县(区)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农产品配送中心的例行抽检工作,对查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坚决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
 
  2、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经营者的处罚制度。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外埠企业,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将通报当地省级主管部门,由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对该基地进行整改。对本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基地或企业,市行业管理部门要通报相应县区行业管理部门,由该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整改。凡连续三次抽检均有不合格农产品的,将实行停业整顿或责令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3、对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管;要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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