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督管理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高效务实的作风,各相关单位应各尽其责,恪尽职守,全面督查,认真督办,从而准确、客观地反映我市各县区、各部门对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各成员单位及对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督查督办工作;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的督查督办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督查督办工作,并对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督查工作负责。
三、督查督办工作包括交办、催办、自办、协办、回复和检查落实等内容和环节。其主要内容有:
(一)国家、省、市政府和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以及明确交办的任务。
(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群众举报的、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和事件。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五)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质量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批转、批示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方面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重点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
五、严格按照督查督办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办理。对查办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实行周报制;对查办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一般实行日报制;对特殊的食品安全事件,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报告。
六、坚持“谁发证、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自督查督办的工作,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操作与运行,确保各项督查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七、对督查督办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或拖延不办、无理拒办、延误时间、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督查督办工作。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