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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巢政办〔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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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0 03:48:28  来源:无为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31
核心提示:根据《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皖政办明电〔2008〕95号)文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巢政办〔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巢湖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根据《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皖政办明电〔2008〕95号)文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饲料中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及非饲料添加剂和违禁兽药的行为,加强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实施
 
  专项整治从2009年1月开始,为期4个月,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上中旬)。此阶段的主要工作为: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调查掌握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情况。
 
  1、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公告,各相关部门指导并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相关部门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各相关部门制定。
 
  3、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4、各相关部门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兽药、使用违禁药物的线索,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实施风险监控计划。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下旬-3月中旬)。此阶段的主要工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纠正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等现象;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相关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区域整治、专项抽查和风险监测等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履行使用添加物质备案手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各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和非法饲料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非饲料添加剂品种,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对我市所有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重新进行现场核查,对不再符合获证要求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下旬-4月底)。此阶段的主要工作为: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1、各相关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兽药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加强信息搜集和检测技术研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备案制度,全面清理食品生产企业添加物质使用备案情况,监督企业按要求对所有使用的添加物质进行备案。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政府成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618085;电子信箱:chspk@ada.gov.cn)。各级政府也要成立专项整治机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市直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本系统工作的落实情况。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和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继续做好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经委负责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引导生产企业规范生产;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把好初级农产品质量关;商务部门负责加强食品流通行业管理,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经营者资格管理和违法经营的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加强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生产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把好生产原料入厂关和产品质量关;公安、监察部门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新闻宣传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实效。在整治过程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及时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深入宣传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组织开展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形成经营者严格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自我防范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自专项整治工作启动至整治行动结束,每周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和报表。同时要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本地区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于2009年1月20日前和2009年3月31日前,专项整治全面总结于2009年4月3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明查暗访、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下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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