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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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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5 15:28:40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206
核心提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发〔200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28号)精神,按照《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市县实施方案制定和审批办法》(粮补办〔200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3-07-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发〔200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28号)精神,按照《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市县实施方案制定和审批办法》(粮补办〔200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坚持以市场为取向,放开搞活粮食流通,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搞好粮食储备,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粮食安全;有利于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便于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保持农村稳定。
 
  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两放开、一调整”。
 
  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从2003年6月1日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粮食实行随行就市收购。
 
  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支持和鼓励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实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参与市场竞争,继续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调整粮食补贴方式。将原来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间接给农民的补贴,改为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直接补给农民,补贴标准为粮食市场价低于政府保护价的差价。
 
  三、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实施办法
 
  (一)确定各地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
 
  省粮补办以我市各县、区1998-2002年五年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平均数量为基础,确定各县、区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分别为:萧县77463吨,砀山19545吨,埇桥区162180吨,灵壁108065吨,泗县81208吨;省粮补办确定的宿州国家粮食储备库按保护价收购的商品粮常量25168吨,我市依据粮源情况按45%、35%、20%的比例分配给埇桥区11325.6吨、灵璧8808.8吨、泗县5033.6吨;省财政按我市当年对农民补贴资金总额3%的比例安排的机动资金156.26万元,按50%、40%、10%的比例分配给砀山78.13万元、萧县62.50万元、泗县15.63万元。经计算,各县、区享受的补贴金额分别为:萧县914.20万元,砀山293.10万元,埇桥区1908.23万元,灵璧1285.53万元,泗县963.81万元。
 
  (二)确定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
 
  全市(砀山除外)均以农业税计税常产作为计算农民补贴的依据,确定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即以各县、区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除以农业税计税常产总量,测算出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比例。用每户农民的计税常产与商品粮比例相乘的结果,就是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
 
  (三)确定差价补贴标准和对每户农民补贴数
 
  2003年的差价补贴标准,全市(砀山除外)统一按混合小麦每50公斤5.5元执行,各县、区对种植稻谷的农民按上述标准补贴形成的差额,由各县、区用粮食补贴机动资金弥补。为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差价补贴标准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
 
  每户农民享受补贴数额为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乘以差价补贴标准。
 
  (四)砀山县对每户农民补贴数额的计算方法
 
  砀山县以2002年农业税计税面积作为确定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计算依据,按每亩5元的差价补贴标准,计算每户农民应享受的补贴数额。
 
  (五)对农民补贴兑付办法
 
  对农民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农税)所承担,直接兑付给农民,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体集中代领转付。农民凭农业税完税凭证、粮食补贴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领取粮食补贴。除当年农业税及附加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补贴资金中抵扣以前年度的税费尾欠和其他款项。
 
  (六)粮食补贴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拨付我市的粮食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或分批拨给县、区财政,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发行(或代理行)设立对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砀山县粮食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由砀山县财政自行解决。
 
  (七)粮食补贴机动资金的安排使用
 
  根据各县、区粮补改革实际情况,市已将省财政安排的粮食补贴机动资金进行了平衡分配。为解决对农民补贴中不可预见的问题,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安排粮食补贴机动资金(不超过各县、区对农民直补资金总额2%),由县、区财政集中掌握,专项用于对农民的补贴,不得用于补充财力和其他开支。
 
  四、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拓宽流通渠道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粮食购销和保证粮食市场稳定中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为有利于农民出售余粮,各地要放开、搞活粮食市场,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他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从今年6月1日起,按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财建〔2003〕36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今年1-5月份应拨付各县、区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资金,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粮食局根据平均时间进度进行清算补拨。
 
  (三)加大处理老库存粮食的力度
 
  至2003年5月31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老粮食库存,由市、县(区)财政、粮食、农发行联合审核确认,锁定库存数量和成本并上报省粮补办。经省粮补办审计认定后,按计划销售和处理。对销售或处理老库存粮食发生的价差亏损,按省粮补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争尽快完成企业减员分流任务。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做好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妥善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挂账
 
  对1999年以来已处理陈化粮发生的差价亏损,1998年6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经营亏损,由市、县(区)财政、粮食、农发行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粮补办审计确认后,实行挂账。各项挂账(含1998年5月底以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消化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挤占、挪用和逃废银行贷款。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价格后,各级农发行要继续发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农民余粮,确保不出现因收购资金不足造成农民卖粮难问题。同时,支持和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向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收购资金贷款。
 
  (七)努力保护粮食生产能力
 
  现阶段采取以计税田亩或计税常产为依据确定对农民补贴的办法,是根据当前粮食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的状况确定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促进增加农民收入。如粮食市场出现供应紧张状况,将改按粮食播种面积或农民向国家出售粮食数量对农民进行补贴,鼓励农民多种粮,向国家多出售粮食。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粮食生产能力,绝不允许违反政策将基本农田改为非农用地。
 
  五、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的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将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8日-6月15日):
 
  各地要立即抓好粮补改革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宣传粮补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把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办法、配套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到基层,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要积极借鉴农村税改宣传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指定专人负责,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实把粮补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做深、做细,使改革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
 
  (二)方案制定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各地要按照省、市改革方案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6月25日前上报市粮补办审定,同时一并附上详细的测算数据统计报表。
 
  (三)组织实施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批复的实施方案,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制定详细的分阶段计划,精心组织,配套推进,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及时做好对所属乡镇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测算工作,及时将补贴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农户手中,做到“五个到户”和“六个不准”。
 
  各地要做好对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的动员和准备工作,省拨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开始兑付补贴资金。
 
  (四)检查总结阶段(9月1日开始):
 
  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市将对各县、区在改革中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督查,随时掌握改革动态,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要及时上报改革进展情况,改革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粮补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要在市批准的方案实施时间内,结合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制定详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地区: 安徽 
 标签: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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