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2009年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六政办〔2009〕57号)

2009年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六政办〔2009〕5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5 14:30:16  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六政办〔2009〕57号
发布日期 2009-07-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总体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2009年阶段性目标是: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继续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力度,及时有效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重点抓好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整顿,推动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全市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农产品种养殖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经过集中整顿,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推动蔬菜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2、主要任务。
 
  (1)开展种植业产品专项整顿行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蔬菜、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2)开展生鲜乳专项整顿行动。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严格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准入,确保主体明确、证照齐全。开展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专项监测,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开展饲料专项整顿行动。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
 
  (4)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顿行动。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GMP实施状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兽药市场禁用药物,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
 
  (5)开展水产品专项整顿行动。开展水产苗种、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顿,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
 
  (6)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项整顿行动。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农业“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规范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7)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开展市场检查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加大质量抽检力度。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快探索和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
 
  (主要责任单位:市农委)
 
  (二)食品生产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重点区域整顿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性、区域性问题切实解决,质量安全风险监控能力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高。
 
  2、主要任务。
 
  (1)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大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全面清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对制假制劣,以及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各类食品生产加工者,依法严肃查处;对严重违法的,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开展重点产品大检查,建立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以动物源性食品、特殊人群食品、容易制假食品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油等大宗食品为重点,严密监控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高风险食品品种和生产企业状况。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规范产品标签标注行为。加强对行业“潜规则”问题调查,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开展风险监测,实施跟踪抽查。
 
  (3)开展重点地区和行业大检查,摸清具有区域性集中生产特点、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加工区,以及生产加工者数量较多、质量安全风险高的食品加工业的状况,突出整顿区域集中、产品集中的小作坊和证照不全的食品加工企业。
 
  (4)对自身监管工作开展大检查,建立协调有序、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针对薄弱环节,查找监管与执法工作中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合理、工作不到位、能力不相适应的地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完善巡查制度和措施,提高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贯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使风险监测的信息收集、情况报告、食品监测和问题处置等工作制度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落实基层食品监管专职机构和人员,提高基层监管保障能力。加强食品检测能力建设,增加高端设备投入,强化市级食品检验机构,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置必要检验检测设备,支持县级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开展检测技术人员和食品监管人员培训,增强操作技能,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组织学习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先进经验,开展工作交流。
 
  (主要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三)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县城以上、乡镇、街道和社区食品销售者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在农村基本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举报调查处理率达100%,及时查处市场上“三无”、过期和霉变等不安全食品。
 
  2、主要任务。
 
  (1)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源头治理,紧紧抓住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户、食品送配户、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户等源头,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大力推广运用三联单活页台账、“诚信通”重要商品电子监管备案查询系统,县城以上、乡镇、街道和社区食品销售者全部建立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在农村地区基本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继续推进食品安全“所村挂钩”、“所区(社区)挂钩”工作,全面实现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食品安全“所村(区)挂钩”。
 
  (2)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乳品特别是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实行批批检验和索证索票。严厉查处以非食品添加剂充当食品添加剂、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特别是有毒有害添加物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及时清查市场上的“三无”、过期、霉变、假冒伪劣等不安全食品,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布质量监测通报和消费警示。抓好问题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工作。开展酒类流通市场整顿,规范酒类流通企业经营行为,维护酒类商品消费安全。
 
  (3)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经营者自律体系、社会监督和协作体系、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4)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在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要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顿力度,开展2-3次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一是要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二是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特别是食杂店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场所和经营者的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三是要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的监管,狠抓重点品种的整治,强化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规范食品市场安全准入行为;四是要加大推进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建设的力度,加快推进食品经营示范店建设进程,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规范化水平。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四)餐饮服务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整顿,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对持证餐饮单位年监督覆盖率达100%;重点强化对学校食堂等重点餐饮单位的检查和监督,严格督促餐饮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大、中型餐饮单位持证率达100%,对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
 
  2、主要任务。
 
  (1)强化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许可准入,严格索证索票。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2)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3)开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督抽查,完善食品安全抽查和监测制度。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落实食品安全应急措施,全面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畜禽屠宰整顿。
 
  1、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规范,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行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城乡定点屠宰率分别保持在100%和95%以上的水平,肉品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主要任务。
 
  (1)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2)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和队伍建设,加快屠宰加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建设,开展猪肉质量可追溯系统试点。
 
  (主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1、工作目标。
 
  全面整顿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兽药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2、主要任务。
 
  巩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成果,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饲料中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严格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主要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保健食品整顿。
 
  1、工作目标。
 
  严格保健食品监管,集中整顿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保健食品的消费安全。
 
  2、主要任务。
 
  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顿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疗效、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20日前)。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整顿落实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目标、时限、任务和责任,并将本地实施方案在2009年7月20日前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7月21日至2009年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摸清底数,全面开展整顿工作,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三)督查考核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督查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督查。
 
  每一阶段结束后,各地要在5日内将阶段性工作总结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经费投入,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纳入目标考核,督促工作落实,确保整顿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依法履职,密切协作配合,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发挥执法监管整体效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公布、重大事故查处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卫生、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新闻宣传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项整顿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互通信息,对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三)突出监管重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的管理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势,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时段,加强风险监测,主动收集、研究、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准入,把好入口关;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食品安全各项标准制度落实,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强检验检测,加大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强执法衔接,联合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
 
  (四)规范信息收集发布,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五)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要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宣传,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舆论氛围。坚持正面宣传引导为主,同时,对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
 
  (六)突出企业责任,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要进一步突出企业的责任主体意识,提高企业守法遵章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完善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逐步构筑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明确执法责任,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的问题,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食品监管员、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大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检测经费的投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基层监管保障能力。
 
  (八)开展督查考评,强化地方、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根据整顿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并开展年度自评。市政府将对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开展督查和考评,对整顿工作有力、效果显著的,予以表彰;对责任意识淡薄、食品安全问题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区: 安徽 
 标签: 工作方案 食品安全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