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各市、县政府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宣传工作方案,利用多种宣传媒介,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要重点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以及违反食品安全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法专门教育培训工作,尤其是要重点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二、积极推进配套制度建设
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贯彻《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行政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对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的建议。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相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基本制度。
三、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实施工作
当前,我省正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为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乱、不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切实做好职责调整的各项准备和衔接工作。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2009年6月1日至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做好工作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同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断探索形成密切协作、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四、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责任治理理念,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市、县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保障落实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的财政经费,切实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任务和具体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以贯彻《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各个环节,扎实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省政府办公厅将于近期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整顿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顺利进行,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