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责任体系。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整顿与食品产业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实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进行集中治理,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不断增强,全市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食品监管体系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多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得到切实发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整顿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查处研制、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整顿超标准、超范围滥用、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开展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和标准。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质监局、农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业行业办、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制定监督抽检和评价工作方案(由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完成集中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2010年完成制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建立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完善审批制度。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开展高毒高残留农药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普通农药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的生物农药,实行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加强非禁用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
开展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和使用非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加大对无公害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贯彻落实《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严把生鲜乳收购站的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行为。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畜禽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苏丹红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兽药市场整治;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重点监测猪肉产品中喹啉类、硝基咪唑类,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类和磺胺类,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
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强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查监测,严格产地准出管理。
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完善产品认证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加强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底前部署自查工作。组织开展各项专项整治。2010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完善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依法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多的食品企业进行整顿,重点整顿食品小企业、小作坊。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对部分重点食品进行监测。2010年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完善生产、检验、销售等记录,规范食品召回制度。
(四)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获得相关资质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确保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和追溯体系,并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备案基地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加强对进口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管。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主要配合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展此项工作)、工商局、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对重点食品、农产品进行监测,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对逃避检验检疫的进出口企业一律纳入不良记录。2010年完善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进口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管。
(五)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溯源制度。以农村市场、食杂店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为重点,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卫生局、商业行业办、质监局、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完成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示范点。2010年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食品市场质量准入、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食品市场分类监管、食品安全预警和防范等六项制度。
(六)餐饮服务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管。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继续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教育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
在餐饮环节监管体制改革未到位前,按现行体制监管,执行抚卫疾监字[2009]53号文件,监管职能移交后,食药监、卫生部门按新职能监管。
进度安排:2009年制订并部署《餐饮服务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检查。2010年清理、修订餐饮服务环节相关食品监管管理规范办法,规范餐饮服务的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的准入门槛。
(七)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加大私屠滥宰打击力度。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屠滥宰点及其他屡禁不止的区域进行清理整顿。查处违法屠宰加工注水猪(牛、羊)、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格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责任单位:市商业行业办、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完成畜禽生产、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各环节索证索票等重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工作。2010年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八)保健食品整顿。
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对注册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对保健食品夸大保健功能宣传、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严查以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
卫生、食药监部门保健食品监管职能未移交前,按现行体制监管,移交后,各自按新职能监管。
进度安排:2009年开展对注册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整顿,完成清理整顿各项任务。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把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企业,延伸到生产经营第一线,落实到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规范地方性食品安全规章和标准。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我市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进行规范,确保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严格生产、加工、储运等各环节的标准实施。
(三)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各食品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要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市、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要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明确检测职责,着力构建以市级为骨干、县级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在现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督职能,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从制定规则、监督实施、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措施,丰富综合监督的内容,创新综合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完善综合监督的机制。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验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强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现象。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应急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六)建立完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公布食品企业守法信息,建立网上公示“黑名单”制度。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要按照国家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县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调配力量,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安排,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整顿工作,确保明年底前完成各项整顿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督促和指导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商业行业办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卫生、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形成整顿工作合力。
鉴于目前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保健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未到位,在职能移交前,仍按现行食品监管体制履行监管职责,职能移交后,各自按新职能对食品履行监管职责。
(三)加大宣传,深入整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大力开展诚信和自律教育,提高食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自觉保证食品质量的意识。要发动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自我维权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同时,整顿工作要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
(四)强化督查,适时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整顿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由于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