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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进境台湾水产品奖励及申报的通知(厦商务对台[2011]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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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02:36:03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20
核心提示:为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开展对台经贸业务,经研究决定,2011年实施对进境台湾水产品的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厦商务对台[2011]175号
发布日期 2011-04-18 生效日期 2011-04-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相关企业:

  为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开展对台经贸业务,经研究决定,2011年实施对进境台湾水产品的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奖励对象:在本市依法注册并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水产品的企业(以进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准,以下简称“企业”)。

  二、 奖励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以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水产品的进口报关单日期为准)。

  三、奖励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三章税则号列为0301(活鱼)、0302(鲜、冷鱼)的水产品,进境1美元奖励0.5元人民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三章税则号列为0303-0307的其它水产品,进境1美元奖励0.25元人民币。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地点:市商务局对台处(地点: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五楼503室,电话:5302512,传真:5302515)。

  (二)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即2011年7月底前申报2011年上半年奖励,2012年1月底前申报2011年下半年奖励。

  (三)申报资料:

  1.《2011年进境台湾水产品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3.《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五、奖励款拨付: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

  六、相关责任: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 ,将不予奖励,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2011年进境台湾水产品奖励申报表.xls   附件下载.xls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奖励 进境 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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