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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区生鲜食品专卖店标准(厦府办〔2007〕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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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4:34:56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57
核心提示:为保障我市“农改超”后市民购物便利,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83号)、《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和《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07〕55号)的要求和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第一阶段“农改超”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就社区生鲜专卖店的标准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229号
发布日期 2007-09-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区生鲜食品专卖店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保障我市“农改超”后市民购物便利,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83号)、《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和《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07〕55号)的要求和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第一阶段“农改超”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就社区生鲜专卖店的标准明确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投资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

  (二)设立依据:生鲜食品专卖店选址必须符合生鲜食品专卖店布局规划的要求,经营场所应当符合规定的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经营条件;

  (三)服务范围:距离农贸市场、生鲜(含新建、待建)超市200米以外,且在综合商业街、专业街外,作为生鲜超市的有效补充。经营服务辐射半径以200--300米为宜;

  (四)经营规模:营业面积40—100平方米;

  (五)经营方式: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统一收银、统一配送。

  二、经营品种及比例

  生鲜食品(蔬菜、水产、水果、肉禽蛋等)经营面积必须占实际经营面积的80%以上,其他食品、调味品经营面积必须控制在实际经营面积的20%以下。专卖店内不得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等。

  生鲜食品应随时补充货源,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品种结构。

  三、配套设施

  (一)食品安全设施。配置蔬菜农药残留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检测设备(检测台),配有电脑等上网设备。设有保鲜柜、制冷机等食品保鲜设备;

  (二)便民设施齐全。配有菜篮子,免费提供大小规格齐全的购物袋;每40平方米配置1台以上收银机,并建立POS系统进行统一结算;

  (三)通风照明良好。配电系统和照明系统完善,满足需要,排气、排污、空调等系统设置合理,达到环保要求;

  (四)安全应急设备。配置合格的消防器材和报警装置,满足应急需要,无安全隐患。

  四、经营管理规范

  (一)质量管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进销货台帐登记等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上市商品质量监控体系,纳入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索证、索票率达100%,并向社会公众公示;

  (二)计价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物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规范价格用语;定期检测计量器具,保证合格率100%,杜绝短斤少两现象发生;

  (三)优质服务。人员着装整齐、佩戴胸卡,做到文明周到;设立意见簿、箱,便民服务措施切实有效;

  (四)卫生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的卫生保洁人员,场内保证整洁、干燥,无乱贴、乱挂,无蚊、蝇、鼠害等;

  (五)安全管理。建立消防、治安、环保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地区: 福建 
 标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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