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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及登记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工商综〔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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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4:29:30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559
核心提示: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工商市〔2009〕5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食品流通许可及登记注册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厦门市工商局
厦门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厦工商综〔2010〕6号
发布日期 2010-06-25 生效日期 2010-06-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4-06-23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废止依据: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工商食〔2014〕5号 )

各区工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工商市〔2009〕5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食品流通许可及登记注册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满足食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特色经营、突出主业的合理需求,注册登记窗口核准企业名称时可以使用具体食品种类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二、各食品流通许可窗口、注册登记窗口要严格依照《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0〕45号)及省工商局相关文件规定审查企业提交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三、食品销售企业(经营者)提供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经授权单位根据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出具的可以作为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提交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已提交××区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已设立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新设立的企业应由企业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法人股东采取盖章的方式,自然人股东采取签名的方式)。

  四、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将《食品卫生许可证》换发为《食品流通许可证》,若不涉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者需向食品流通许可窗口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重复提交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若涉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则仍需按规定提交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五、从事以下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二)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用农产品范围参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见本文附件)。

  六、从事以下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者凭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一)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点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在前店销售自制食品。

  七、从事以下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者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餐饮服务时附随销售食品、酒水和饮料;

  (二)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馒头店、饺子店、豆浆店、鱼丸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在前店销售自制食品。

  八、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者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办理营业执照。

  九、专门从事为他人存储(含冷藏)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代储经营者”)无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应当在取得前置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各区工商局应比照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对食品代储经营者实施监管。

  十、上述食品流通许可及登记注册有关事项的规定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厦门市工商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 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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