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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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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9 21:38:48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80
核心提示:为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9-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为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

  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

  (一)重点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商品。

  (二)重点单位: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三)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禁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集中整治,到年底,基本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和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及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强化广大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切实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市贸发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生产和使用销售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饲料中是否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和“苏丹红”等违禁化学物质,是否违规经营禁用兽药和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农药;加强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用药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到今年年底,县级以上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蔬菜、畜禽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种植业农药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兽药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渔药使用的监管,建立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进出仓登记制度,对水产品主要养殖地区、养殖场和主要养殖产品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渔药的违法行为。

  今年年底前,泉州中心市区的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渔药问题基本解决;杜绝违规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渔药;药物残留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抽检合格率高于95.5%。

  (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经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查处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种食品违法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打击制假制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分区域实施重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治;严把准入条件,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强化证后监管,全面开展获证企业专项检查;强化抽查巡查等监管工作,增加抽查巡查频次;抓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夯实监管基础。

  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种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全面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工作;重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由市质监局牵头,市经委、卫生局、农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按照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凡严重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打击、取缔制假制劣食品生产“黑窝点”;凡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瓶装白酒、儿童食品、乳制品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必须在一个月内限期转产,到期未转产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保留下来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由乡镇(街道)提出名单,经县级政府确认后保留,建立监管档案,纳入乡镇(街道)的日常监管范畴;落实公开承诺、岗前培训、整改完善生产条件、限制销售区域、加强监管等措施,规范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到今年年底,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100%提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贸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清理和规范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督促引导经营者建立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食品质量抽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食品、经销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

  到今年年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村(居)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水产品及水发产品市场甲醛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

  (六)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工作

  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市贸发局、工商局、教育局、建设局等部门配合。

  严格卫生许可发放和审核制度,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查处,并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检查验收、台帐登记、不合格原料销毁制度;加强凉菜、餐具抽检,落实餐具消毒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各类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检查验收、台帐登记、不合格原料销毁制度;市、县两级城区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小型餐饮业达95%以上;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七)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方式出租或者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

  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再注册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八)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由市贸发局牵头负责,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违禁药物含量监测、染疫病死猪肉鉴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和饲料添加剂、逃避检疫、收购、运输和销售病死猪的违法案件。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取缔私宰窝点;把好生猪屠宰准入关,加强屠宰环节检验检疫,严格肉品凭“两证、两章”出厂上市制度,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明或无省外准调证明生猪不许调运,无检疫证明的肉品不准销售;加强对肉品市场(超市)、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业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采购、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及非法入境肉类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猪肉定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九)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公安局、建设局等部门配合。

  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整治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等三类产品。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质量档案;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掌握产品质量状况;整治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集中产地、专业市场和抽检合格率低的区域;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证后监管,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

  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无证生产的问题基本消除;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十)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由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泉州海关、市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备案基地、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出口饲料注册厂、出口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等重点监管对象,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的,吊销其出口资格;加强通关环节的监管,严格出口食品口岸查验,提高水果、宠物食品、饵料鱼等重点产品口岸抽查比例,严格按进出境货物通关单的信息受理报关和验放;加强进口产品检验检疫把关,对查实的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一律作销毁或退回处理;加强进口农产品检疫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严格出口农产品源头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出口水生动物、饲料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强机电产品、玩具、儿童用品、小家电、市场采购产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开展出口退运货物、出口退税情况等专项稽查,加大对违法出口行为的执法稽查力度。

  到今年年底,进一步规范备案种植养殖、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非法进口的肉品、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增强。

  以上10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由各项任务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以牵头单位名义下发。

  四、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时间:从即日起至2007年9月10日

  要求:各地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辖区内重点产品、行业和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并在清查梳理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特点和存在问题,密切联系实际,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明确工作目标,制定整治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部署落实工作。按照边清查、边整改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指导,落实整改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

  时间:从2007年9月11日至2007年12月20日

  要求:从9月11日至10月31日完成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拉网式检查工作;从11月1日至11月30日完成存在问题的整顿治理工作,严格实施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严格准入许可,严格各个环节的监管;从12月1日至20日健全扶优扶强措施,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一批食品放心社区、放心乡镇、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县、食品安全示范县。

  为营造声势、确保整治成效,在整治期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重点围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打击生产销售使用违禁物质”、“打击制售质量不合格食品”等主题,组织3次以上全市性集中行动,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行动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确保整治工作切实收到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

  时间:从2007年12月2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要求:各地各牵头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验收组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方案(另外行文下发),对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廖小军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洪泽生副市长、潘燕燕副市长、林伯前副市长、陈荣洲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泉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和组织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接;其中,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要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装备保障,特别要强化检验检测等技术手段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工作,加强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建设食品放心乡镇(街道)、食品放心村(居)。

  (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整治方案的目标和重点,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令行禁止,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联合行动,联合打击查处。对跨部门、跨区域的大案要案,要做好联合执法工作。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管部门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工,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整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隐患责任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到各乡镇(街道),落实到企业和店铺。严格责任追究,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其检验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四)强化沟通,畅通信息

  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制度;要加强整治信息的采集、分析、通报和报告工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编印专项整治行动专刊,随时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市政府有关领导、部门、新闻媒体通报各地和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实行周报制度,每周至少要报送一次动态信息、典型工作经验和查处的典型案件,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于9月10日前要将专项整治方案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指定负责报道的新闻媒体。要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地区: 福建 
 标签: 产品质量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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