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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南政综〔200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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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9 09:13:48  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08
核心提示:为发展我市早餐工程,规范早餐工程的管理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拓展我市就业渠道,切实将早餐工程办成为民办实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政综〔2008〕62号
发布日期 2008-03-26 生效日期 2008-03-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南政综〔201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发展我市早餐工程,规范早餐工程的管理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拓展我市就业渠道,切实将早餐工程办成为民办实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南平市早餐工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早餐食品生产能力,能为50个以上早餐网点提供食品,并实行食品统一配送等一条龙服务。

  (三)企业应有专门的早餐生产场所,其生产场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有健全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四)企业制作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和要求,其中色素、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经营早餐食品要进行包装销售,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包装要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保质期、食品标准、食用方法以及维护公共卫生标识等。

  (五)企业应配备食品专用运输车辆、食品周转箱及食品销售车。在食品运输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保洁、保鲜、保温、防污等措施,并建立食品专用运输车辆、食品周转箱及食品销售餐车定期消毒制度。

  (六)企业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作为食品生产和检测的依据。要建立食品留样室,各种食品要按有关规定留样。

  (七)企业要全面负责食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等责任,并做好所属各网点经营者的管理工作,确保食品进货渠道畅通,杜绝“三无”食品进入早餐工程。

  (八)企业应承担所属早餐经营网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从事“南平市早餐工程”网点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网点经营者应属于市商业贸易办公室依法核定的“南平市早餐工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员工或者与该企业签订有特许经营协议,持有该企业相关证明和卫生部门认定的健康证。

  (二)早餐流动车必须由早餐生产经营企业统一制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餐车上应有“南平市早餐工程”标识、企业名称、编号、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  早餐网点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食品要由所属的早餐生产经营企业统一配送,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严禁销售“三无”等不安全食品。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所属的早餐生产经营企业规章制度,并且不得将网点经营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或转让。

  (三)做好餐车保洁工作,维护好网点周边的卫生,不得扰民。

  第五条  流动早餐网点主要设置在周边固定餐点较少的新村楼院前、院校周边、社区内及不影响交通的较偏僻的路段上,不得设置在滨江路、八一路、中山路、解放路、人民路、朝阳路、天河巷(“六路一巷”)等主干道上。流动早餐网点的地点由市商业贸易办公室、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和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联合审定,实行动态管理和一年一审定的办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改变网点位置。

  第六条  早餐经营时间统一在每天上午5:00-9:30。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商业贸易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全市早餐供应网点进行总体规划和总量控制;负责牵头组织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核发“南平市早餐工程”资格证明及标识;负责牵头组织网点的设定,确保“早餐工程”健康、有序发展。

  (二)延平区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协调、服务、管理工作。

  (三)工商、卫生、质监、城监、交警、公用事业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经营早餐工程的企业和网点经营者进行乱摊派、乱收费,违者将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第九条  早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南平市早餐工程”标识的资格由市商业贸易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审核一次,每年一月份为审核时间。

  企业应在指定位置悬挂“南平市早餐工程”标识。

  第十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暂行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协议规定取消其使用“南平市早餐工程”标识及经营早餐食品资格,收回“南平市早餐工程”标识,并禁止其三年内再次取得“南平市早餐工程”项目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平市区(即延平区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福建 
 标签: 经营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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