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目的及依据
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和云南省最大的粮食销区,粮食自给率较低,70%以上的粮食需从市外调(购)入,保持粮食长期供求平衡的任务十分艰巨,加之我市受产区生产、交通运输、市场价格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会引起我市粮食市场的波动;同时,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粮食市场波动也增加了粮食安全风险。因此,昆明粮食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全市乃至全省的居民生活、社会安全和政治稳定。为保证特殊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给,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制,确保昆明市粮食安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昆明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1.2应急状态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我市在较大区域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断档脱销、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根据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及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政府处置能力等因素,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2.1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
本市主要粮食品种(大米或面粉,下同)在1个县(市)、区的县城所在地出现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全县及邻近县(市)、区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县(市)、区政府进行处置的情况。
1.2.2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
本市主要粮食品种在1—2个县(市)、区的县城所在地出现应急状态,已经引发全县及周边地区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县(市)、区政府需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2.3 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
在昆明市区(含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任何1个区,即四区联动模式,下同)或者本市3个以上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已超过县(市)、区政府的处置能力和需要市政府处置的情况。
1.2.4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
全省、全国范围内粮食供应紧张,已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处置的情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本市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市)、区要相应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本地粮食应急供给任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并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做好应急时的各项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利用现有的粮食信息监测网络,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并逐步建设和完善粮食信息系统,不断强化预防和监测的能力。
(3)快速反应、注重实效。要形成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有关负责人。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发生应急状态时,及时启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和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粮食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粮食应急指挥部。
2.1.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组织实施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和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对县(市)、区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下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分析总结本市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对工作。
(4)负责本市粮食供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国及省内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粮食系统各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5)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及市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市发改委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购(调)入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时动用粮食所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所需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市经委负责协调调粮火车皮计划及车辆运输事宜的落实,保障重点粮食仓储和加工企业用电需求。
(5)市商务局负责协调中石化云南昆明石油公司、中石油西南销售分公司滇中公司对粮食加工及粮食运输车辆的成品油供应。
(6)市农业局根据粮食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产量。
(7)市工商局负责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和粮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严肃查处无证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9)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救济对象的基本口粮救助工作;并根据应急需要协助做好低保户的粮食供应。
(10)市统计局负责监测、统计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等情况。
(11)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运、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发布、新闻报道,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13)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应急状态的需要,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好辖区内的粮食应急投放网点,形成有效的供应保障网络;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建立粮食流通工作专家咨询会议制度,分析、预测粮食市场走势,提出适合我市实际的粮食工作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决策。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应急报告
市发改委及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影响粮食生产,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及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确认出现一般(Ⅳ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在进入应急状态后半小时内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县(市)、区进入应急状态的报告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对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和判断。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其处置意见予以回应;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其处置意见予以回应,相应做好应急准备,并在1小时内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当确认出现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或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做出应急响应,并在1小时内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2应急粮源
4.2.1应急时的粮源包括昆明市粮食系统及社会上具有粮油收购、粮油加工和粮油零售能力的企业的所有粮油,以储备粮油为主(市、县两级储备粮油以现行计划为准)。
4.2.2市级和官渡、西山两区应充实储备库存中的成品粮油,适当增加油脂、大米、面条等小包装粮油品种的动态储备数量,确保10天以上的市场供应量;其他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部分成品粮油和小包装粮油品种的动态储备,以确保应急初期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4.3应急粮源的动用
4.3.1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储备粮。应急粮源的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向省局申报动用省级或中央储备粮的顺序进行(鉴于五华、盘龙两区无粮食库存,其粮食的动用由市粮食局负责)。
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级储备粮时由应急地政府决定;如应急地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需求,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实施。
4.3.2动用市级储备粮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储备粮存储单位下达粮食调拨指令。动用市级储备粮500万千克以下的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可先动用、后向市政府报告;动用市级储备粮500万至1000万千克以内的,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动用;动用市级储备粮1000万千克以上的,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同意后动用。如市级和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需求,由市政府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或中央储备粮的申请。
由于市区是采取四区联动模式,在重大(Ⅱ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下储备粮的动用,按照市级储备52%、官渡区储备25%、西山区储备23%的比例同时动用。根据应急时的情况,市级和两区储备粮可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拨和安排。
4.4应急启动
当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预案的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请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向政府请示启动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4.3应急粮源的动用”规定,明确提出动用粮源的种类及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市场价格等。
(2)动用粮食的使用安排:如发运仓库、加工企业、销售门市、销售价格、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3)动用粮食所产生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其他配套措施。
4.5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昆明市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昆明市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规定,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确保市、县两级储备粮规模和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每年对储备粮进行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不断强化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结合实际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存储以口粮为主的储备粮,根据商品粮消费人口的变化,适时增加储备粮数量,同时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库存。
5.2粮食风险基金
为做好粮食储备和粮食安全的经济保障,市财政局要确保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按年度足额安排到位,并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按年度将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到位,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粮食生产和市场供给的宏观调控作用。
5.3粮食经营者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这是在粮食供应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市级及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征用社会粮食企业的粮食、加工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5.4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点,由应急地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4.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及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4.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城乡救济等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必要时可组织安排部分另时销售点作为补充。
5.4.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4.4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的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5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市区及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6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向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应急地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时动用的商品周转库存粮、储备粮所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应急地农发行会同当地粮食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时外购等措施,补足粮食储备,增加商品周转库存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